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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河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07 09:55来源:五河县人民政府 浏览量:字体【  

2026年1月5日,经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的蚌埠市以《关于五河县2025年第23批次(工矿废弃地复垦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挂蚌〔2026〕1号),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6345公顷(54.517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面积3.6345公顷(54.5175亩),其中:农用地3.2164公顷(48.246亩),含耕地2.2180公顷(33.27亩);建设用地0.4181公顷(6.2715亩),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具体现状如下:

1. 地块1拟征收头铺镇屈台村一组、屈台村头铺二组集体所有土地0.3368公顷(5.052亩),其中:农用地0.3368公顷(5.052亩),不含耕地。

2. 地块2拟征收临北回族乡、于家村集体所有土地2.9067公顷(43.6005亩),其中:农用地2.5052公顷(37.578亩),含耕地1.8680公顷(28.02亩);建设用地0.4015公顷(6.0225亩)。

3. 地块3拟征收小圩镇小圩村集体所有土地0.3910公顷(5.865亩),其中:农用地0.3744公顷(5.616亩),含耕地0.3500公顷(5.25亩);建设用地0.0166公顷(0.249亩)。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五河县人民政府将组织五河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实施土地征收。

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五河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五政征〔2025〕45号)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认的补偿安置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五河县人民政府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五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五政〔2024〕2号)和《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五人社〔2025〕34号)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障体系。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30日内腾退土地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相关权属证书移交给五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地址: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0552-5021269)。五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报五河县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五河县人民政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头铺镇人民政府、屈台村村委会、屈台村一组、屈台村头铺二组,临北回族乡人民政府、于家村村委会,小圩镇人民政府、小圩村村委会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发布,并在五河县政府门户网站(www.wuhe.gov.cn)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收土地批复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向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五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人:王连友、张家奎

联系方式:0552-5815626、0552-5021222

附件: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pdf


202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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