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季度中止、终止或解除医药机构医保协议的公示
依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以及安徽省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等有关规定,现对中止、终止或解除医保协议的医药机构予以公示(见附件)。
五河县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6年10月21日
附件:
中止、终止或解除医保协议的医药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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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医保区划 |
医药机构名称 |
地址 |
业务类别 |
业务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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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五河县 |
五河县东刘集镇新生大药房 |
五河县东刘集镇人民路北侧 |
中止协议 |
违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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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五河县 |
蚌埠五和医院 |
五河县城南工业园区彩虹大道与惠民路交叉处 |
终止协议 |
主动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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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五河县 |
五河县朱顶镇恒昌大药房 |
五河县朱顶镇朱顶街 |
解除协议 |
违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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