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五河县保障性住房租金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12 10:39来源:五河县政府 浏览量:字体【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工作,现根据《蚌埠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蚌政办〔2013〕13号)、《五河县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五政办〔2013〕67号),对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取实行公、廉并轨、租补分离的市场化运作,通过对县区、乡镇现有保障房所在地周边小区租金价格市场调查后,经平均测算后研究,按划分区域确定不同档次标准。现就具体标准确定如下,请各相关单位参照执行。

   一、漴河以东、码头街以北(河东安置区)按照 7.0 元/㎡。

   二、漴河以西、码头街以南淮、浍河大堤以内区域(老城区)按照 10.0 元/㎡;

   三、新城区划分为彩虹大道以西(花木王、吴家嘴安置区)按照 8.0 元/㎡,银河路以东、五蚌路以南(旧县、城南中小企业产业园安置区)按照 7.0 元/㎡,新政府周边按照 9.0 元/㎡。

   四、沱湖乡区域按照 6.0 元/㎡。

    五、以上收取标准要与《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县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五房保〔2014〕15号)中规定的不同困难家庭应上交的租金百分比和住宅面积进行计算,计算结果为家庭每月应交纳的租金。(见后附件)

   六、本通知于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

保障性住房租金具体收缴标准


   (1)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五河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的家庭,按照其房屋所在地段市场租金平均值10%收取;

   (2)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五河县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家庭,按照其房屋所在地段市场租金平均值的20%收取;

   (3)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县城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属、成年孤儿、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伤病残退休军人、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特困纯老年人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其房屋所在地段市场租金平均值的40%收取;

   (4)其他类的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县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按照其房屋所在地段市场租金平均值的6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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