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明纪律加强干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党工委、管委会,县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严明纪律加强干部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五河县委
五河县人民政府
2012年2月28日
关于进一步严明纪律加强干部管理的若干规定
根据中央、省、市和县委关于加强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规范领导干部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切实改进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作风,结合实际,重申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严格执行政治纪律,确保政令畅通。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自觉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县委、县政府保持高度一致,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凡县委、县政府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必须坚决完成,不能如数、如期、按质完成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效能办、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和目标办负责)
第二条 严格执行议事规则,确保民主决策。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并做好记录。严禁主要领导搞“一言堂”。凡违反议事规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和目标办负责)
第三条 严格工作纪律,确保工作效率。工作日内不准迟到早退、离岗串岗,不准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炒股、玩游戏等与工作学习无关的活动。严格请销假制度。严格执行乡镇干部值班驻勤制度。对违反上述规定,累计三次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的,一经查实,除对本人进行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外,对单位主要领导实施问责。(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效能办负责)
第四条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严禁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干预、插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5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投标,对特殊情况实行邀请招标的,必须进行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严禁由主要领导指定施工单位。严禁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不公开招标或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违反规定的,依照《招投标法》及党纪条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县监察局、县招投标和采购管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等部门负责)
第五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严格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严禁自行采购行为。更换的旧设施旧装备上交县国资部门处理,严禁私自违规处理国有资产。违反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县监察局、县招投标和采购管理局、县国资局、县审计局负责)
第六条 严禁收取现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或宴请,确实无法拒绝的,上交纪检监察部门登记。违反规定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预警谈话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县纪委监察局负责)
第七条 严格“三公”管理。严禁县四大班子领导、乡镇、县直单位(含所属单位)以任何名义用公款吃请、请吃。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严禁用公款到KTV歌厅、洗浴中心、洗足城、健身场馆等场所消费。
公务招待费原则上要零增长,年度招待费总量同比增幅超20%的,从下年度单位预算中调减20%。
严禁公车私驾、私用、利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和钓鱼等。严禁酒后驾驶。
外出学习参观考察要严格履行申报审批制度,严禁以外出学习培训、参观考察之名公款旅游。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负责人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负责)
第八条 严格组织人事纪律。严格遵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严禁私招乱聘工作人员,对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未经上级领导批准和集体研究私招乱聘的,责令纠正,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人社局、县编办负责)
第九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格实行财务支出“联审联签”制度。县直单位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实行联审联签;乡镇由党委书记、人大主席、乡镇长和纪委书记实行联审联签,联审联签采取会议形式进行,办公室同时做好会议记录。严格执行公务卡消费制度。严格执行乡财县管制度,加强乡镇超收收入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禁设立各种形式的“小金库”。对私设“小金库”的,一经查实,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先给予免职处理,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违反财经纪律的,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负责)
第十条 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包括升学、迁居、生日等活动),借机敛财。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实行报告制度,经批准筹办的婚丧宴席限制20桌以内。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县纪委监察局负责)
第十一条 严明生活纪律,维护良好形象。严禁参与赌博。严禁在公共场所或网络媒体传播小道消息,搬弄是非。严禁谋人不谋事,拉帮结派。严禁无原则的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严格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包养情人,与他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嫖娼、观看色情表演的,按照法律法规、党政纪条规,给予相应处理。(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公安局、县监察局负责)
第十二条 严格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各乡镇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建立督查机制。要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各党委(党组)集体议事情况,财经纪律执行情况每半年开展一次检查。对乡镇领导干部值班驻勤情况每月开展一次检查。检查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对干部作风管理不力,问题突出的单位,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严肃实施惩处。加大对违纪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辞职或免职等相应的组织处理;实施警示提醒、警示告诫、警示纠错等预警;或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等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照相关法律严肃处理。
加强部门配合。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和目标管理办、县效能办、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招投标局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相互配合,形成整体合力,深入推进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工作,确保取得成效。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