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河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11 15:19来源:五河县交通运输局 浏览量: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五河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9月6日

五河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分类别标准表的通知》(蚌政〔2012〕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县城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县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凡在我县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我县原出台的与城市设施配套方面的收费项目以及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包括供气、供水、集中供热开户费和增容费等一律取消,不再重复收取。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许可证前,一次交清。县规划部门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凭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建设项目的建设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住宅每平方米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50元。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县城市规划区低于2万平方米),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150%征收。

四、以下用房及建设项目免征或者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党政机关办公、军事用房,社会公益事业用房,九年义务教育用房,除本条第二款以外的财政全额预算单位办公、业务用房,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高校教学用房,保障性住房,县政府确定的安置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医院办公、诊疗、科研用房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工业企业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仓储物流企业仓库及其配套设施,工业企业科研、食堂、办公、非成套职工宿舍等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工业企业内成套职工宿舍、专家楼,产权为学校的校内职工宿舍,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排水、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设施等。

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加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住宅配套工程建设。

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征收,应收缴分离,纳入县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单位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征收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项目,违者按乱收费严肃查处。

八、县市场、财政、住建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九、我县原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规定废止。

此前批准实施的建设项目,已履行法定手续,县政府已经同意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继续执行。

十、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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