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原则
公共租赁住房调整工作按照“自愿申请、统一调整”的原则进行。
二、调整范围
(一)楼层调整。承租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楼层调整。
1、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
2、因视力、肢体等重度残疾造成行动不便的;
3、因特殊病种造成行动不便,并提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及所在社区证明的。
楼层调整原则上只允许由高层向底层调整,带电梯的高层房屋及三层(含)以下房屋不列入调整范围。
(二)户型调整。承租家庭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因生育等原因增加人口,且新增人口也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申请户型调整,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承租家庭原配租的房屋为一居室;
2、新增人口后,承租家庭结构由一代人转为二代人。
公共租赁住房分一居室和二居室两种户型,同户型之间不得调整,承租家庭因自身原因双方自愿调整配租户型的,需经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后方可申请调整。
三、申请材料
公共租赁住房调整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书、医院证明、社区(村)证明及其他家庭人口结构变化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调整程序
公共租赁住房调整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承租家庭在填写《五河县实物配租调换住房申请表》后,向 五河县安康房屋租赁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调整申请,并提交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书、医院证明、社区(村)证明及其他家庭人口结构变化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 五河县安康房屋租赁管理有限公司对承租家庭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新增人口按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调整条件的,在承租家庭所在小区公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 五河县安康房屋租赁管理有限公司告知申请户准予调整。
(三) 五河县安康房屋租赁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审核结果,确定调整配租方案。已调整配租成功且已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家庭应按规定期限腾退原承租住房,房屋租赁期限为不超过原房屋租赁合同剩余期限。
五、受理机构及地点:
五河县安康房屋租赁管理有限公司各小区房屋管理室;
地址:各公租小区房屋管理室
六、咨询电话、监督电话
0552-5021404、50218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