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

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04 09:43来源:五河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人防办) 浏览量:字体【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积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快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815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受理条件

凡在本市市区内长期生活或稳定就业的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享受城镇家庭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各类型家庭申请条件如下:

(一)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为市区城镇户籍(不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在城市建成区内实际居住;

2.申请家庭成员需正在享受我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低收入证明;

3.申请家庭在市区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且家庭自有住房面积低于60平方米;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5.申请人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为市区城镇户籍家庭(不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在城市建成区内实际居住;

2.申请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的70%(2019年为不高于1975元);

3.申请家庭在市区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且家庭自有住房面积低于60平方米;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5.申请人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三)毕业未满5年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申请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中专(含)以上学历,自申请当月起毕业未满5年;

2.申请人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并正常缴存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

3.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市区无私有住房;

4.申请人累计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24 个月。

5.申请人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四)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持有居住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安徽省居住证》;

2.申请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的70%(2019年为不高于1975元);

3.申请人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在本地连续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3 年及以上;

4.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市区无私有住房;

5.申请人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二、申请限制条件

申请家庭中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住房租赁补贴。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市区有房产转让行为;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市区已享受其它形式的住房保障政策(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实物保障等);

3.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中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自征迁协议签署之日起不满5年的;选择实物安置方式的,自安置房出售之日起不满5年的;

4.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存在违反住房保障政策行为的;

5.市住建部门规定的其它不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情形。

三、申请受理、审核程序

(一)受理、初审程序

申请人须书面申报家庭经济状况,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社区)填报《蚌埠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和《蚌埠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社区)自提出初审意见2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报资料报区民政部门。

(二)审核

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交区住建部门。区住建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核对申请家庭住房交易信息和征迁信息,做出审批结论。审批结论应当在区政府网站或市住建部门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登记

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纳入轮候库,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并通知申请人。

区住建部门和区民政部门可以通过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辖区内已享受住房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定期复核,不重复办理授权手续。对核对机制建立前已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要结合定期复核工作补充完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和诚信承诺书,以便于审批部门进行动态管理。

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视同各区住建部门已委托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住房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以后不再另行出具该项工作的委托书。

四、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一)补贴标准:住建部门依据当地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保障面积标准,以及住房市场房源状况、租金水平等合理确定住房租赁补贴的补贴面积和补贴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2019年城镇家庭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8元。

租赁补贴额度=补贴标准×补贴面积(标准补贴面积-保障家庭自有住房面积)×补贴系数。

(二)标准补贴面积:1-2人户家庭为403人及以上家庭为60

(三)补贴系数:

1.属于城市低保、低收入家庭,毕业未满5年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补贴系数为0.9;

2. 属于毕业未满5年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补贴系数为0.9;

3、属于毕业未满5年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本科以下学历)的,补贴系数为0.8;

4.属于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的,补贴系数为0.6。

五、租赁补贴程序

(一)住房租赁补贴按季度发放,自住房租赁补贴审核合格当月开始计算。在3月、6月、9月、12月的25日前发放本季度的应发补贴。

(二)区住建部门编制本辖区住房租赁补贴名册,报市住建部门拨款。市住建部门根据区住建部门审核后的住房租赁补贴名册核拨资金,区住建部门负责发放至辖区保障家庭账户。

六、动态监管

(一)享受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房屋租赁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家庭情况变动后30日内如实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社区)申报,并提供佐证材料,经相关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继续保障;不符合条件的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新生儿登记户口后,住房租赁补贴家庭提出增加人口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社区)、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可直接调整补贴方案。

(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行年审制度。经审查后符合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继续保障;不符合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三)对采取以隐瞒、虚报、伪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一经发现,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并责令其限期退还违规领取的补贴资金,同时纳入不良信用档案,取消住房保障资格,5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四)选择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方式的家庭,住建部门组织实物配租时,如申请变更为实物保障,自交房当月起,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实施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建立健全以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机制,是优化住房保障方式,进一步丰富住房保障体系,提高住房保障效率的重要举措。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要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对轮候期内尚未取得实物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先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和规模,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落实资金保障。市住建局应合理估算年度住房租赁补贴资金需求、做好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并及时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中央和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可统筹用于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规范、有序地推进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对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确保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公平、公开、公正。

八、其他

本通知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三县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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