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全流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26 16:43来源:五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浏览量:字体【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全流程管理暂行规 定》已经市解决房地产领域历史遗留“难办证”问题专项治 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蚌埠市解决房地产领域历史遗留“难办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4月25日


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全流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长效管理,遏制 违法违规开发建设行为,防范项目建设风险,维护购房群众利益、 社会稳定和市场公平公正秩序,引导我市房地产市场和行业健康 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商业、居住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 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充分发挥房地产调控联席会议作用,成立由市住房 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 人防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子湖区政府、蚌山区政府、禹会 区政府、淮上区政府、髙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等部门参加 的建设管理专项小组。在土地合同签订后,以联席会议名义发布 工作提示单,强调各项管控要点,各成员单位从源头共享项目信 息,明晰审查要点,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确保各项要求落到 实处。

第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 规、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依据土地出让文件及自然资源和规 划部门审批文件编制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严格校审,确保建 筑、结构等各专业图纸符合规范、协调一致。

第五条工程设计方案须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要求,自 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时,针对后期管理问题, 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 《联席会议工作提示单》落实情况;

(二) 杜绝商业开发项目设计成“类住宅”建筑,厨房、卫 生间、开水间等须严格按规定规范要求配置;

(三) 按配建标准设置的停车位应采用自走式停车位;

(四) 多层及以上住宅不得设置庭院(包括绿篱等形式的围 合空间)。

前款第二至第四项要求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文件和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载明。

第六条 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切实提高内部质量管理,强化 各专业施工图一致性、合规性审查工作,发现结构设计中为后期 增加楼板、顶层加建等违法建设提供条件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 时向市住建部门报告。

第七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强对设计及图审单位的管理, 设计及图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并 对处理情况进行公示。

第八条 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包括附属设施、装修装饰及 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可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统一申领施工 许可证,并同时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全装修工程应实行 主体结构和装修部分分别验收,建设单位应将装修工程纳入分户 验收内容。

第九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加强规划批后管理,采用政府 采购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提供规划验线(灰线、土0)的技术服 务,严格落实规划审批要求。同时,在建设过程中自然资源和规 划、住建部门实行联动监管,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的,方可组 织桩基或基槽验收;土0阶段经核实符合规划要求的,方可组织 基础验收,确保各类在建项目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早发现早整改。

对于监管过程中因建设单位未按程序申报导致批后监管环 节缺失并涉及未按照规划许可实施的,移送住建部门依法处理, 同时纳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管理。

第十条 严格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时序管控,公共基础设施 和配套设施须与住宅小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 交付使用。加强工程规划许可及预售资金管理,对公共基础设施 和配套设施的建设进度依法实族联动管控。

第~一条 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竣工工程量 达项目工程总量的一半以上时,房地产联席会议建设管理专项小 组开展建设项目联合检查工作,整合建设项目批后监管力量,对 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划条件、规划许可、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房 地产联席会议工作提示单》内容,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发 现问题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整改,实现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对零 星地块开发建设、项目工程总量5万平方米以下,以及无分期 建设情况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以视情况开展联合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 文本。销售合同对商品房的用途、质量、装饰装修部品部件、配 套设施、公摊面积、公共设施管理、房屋权证办理等内容必须明 确,对装修装饰材料和设备不得出现类似“同等档次”的模糊表 述,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纠纷的解决方式约定清晰,不得规避或 者不合理地免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责任。

第十三条规范宣传营销行为和内容,销售现场沙盘有关房 地产项目名称、位置、用途、土地使用年限、规划布局、绿化景 观、道路、停车位设置、周边区域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应当明 示并真实准确。样板房应按照设计文件和销售合同规定,真实、 准确反映户型、内部结构尺寸、装修装饰标准等,不得增加交付 标准以外的其他装修装饰误导消费。住建部门在开放商品房网签 之前,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对沙盘及样 板房进行现场查验,拍摄视频并制作必要的文字记录’经房地产 开发企业确认后存档。

第十四条 住建部门进一步完善开发建设房屋竣工验收制度, 施工企业须积极提供资料配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竣工验收,房 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竣工后须限时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无故不进 行竣工验收或妨碍竣工验收的,由住建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并将处罚结果进行公示。施工企业、幵发企业不得以竣工验收之 名阻碍不动产首次登记。

第十五条 住建部门进一步完善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制度,房 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除向购房人出示竣工验收 合格证明、商品房面积实测报告等相关证明资料外,须对各项配 套设施、停车位数量及布局、小区出入口设置等前期广告宣传内 容明确公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程序办理交付手续。

第十六条 住建部门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物业管理,充分运 用信用评价结果,规范前期物业选聘,对发生物业管理相关规定 明确禁止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 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建设管理,及时发现、劝阻违建行为,不听 劝阻的及时向住建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强化属地政府违建治理责任,建立违建巡查制度, 街道(乡镇)、社区(村)切实履行竣工验收后投入使用项目的 违法建设巡查责任,联动物业服务企业,及时发现、劝阻、制止 和报告违法建设。

第十八条各级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人防、市场监管等 部门,建立健全协同联动查处机制,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 处力度。

第十九条 将诚信管理贯穿项目报建、施工建设、竣工验收、 房屋销售、物业服务等各环节,住建部门要建立健全设计、施工、 监理、测绘单位、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进一步完善 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等相 关制度,实行动态评价管理机制。强化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各部 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条 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全流程管理 工作中要认真履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公民、 法人和其它组织发现其存在不依法履责等行为的,可以向监察机

关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应及时介入调查,查证属 实的依职责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市房地产调控联席会议要发挥统筹指导作用, 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以及违 法违规行为联合查处等机制。房地产联席会议建设管理专项小组 定期召开会议,对全市房地产市场出现的阶段性突出问题进行沟 通分析,研究解决对策,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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