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证办理指南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
受理对象为我县户籍公民。由本人(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随同前往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持户口本、带有照片的个人有效证件或张贴个人照片(盖骑缝章)的有效证明(10周岁以上的提供),到各派出所申请办理。
重新申领居民身份证
已办理带指纹居民身份证且现场核验通过的,无需提供证明材料;无法现场核验指纹的,需提供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护照、驾驶证、社保卡等能证明本人身份的合法有效证件之一,到各派出所申请办理。
我县居民身份证的办理实行全城通办制度
群众可到我到县任一户籍地派出所(户政服务大厅)申请办理。
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办理也推行了全城通办工作
受理对象为我县户籍公民。可在办理正式身份证派出所申请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
异地居民身份证我县不予受理的情节
1、本县以外户籍公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
2、申领人提供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地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住址变更除外)与人口系统中信息不一致且难以确认身份的;
3、申请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4、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
5、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息记录人员的。
办理流程
到派出所户籍窗口(户办大厅)申请→受理审核→核对原件→采集人像、指纹信息→办结→上传制证信息→发、领证。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居民身份证的制作发放(上传的数据审核不通过的除外)。
注意事项
1、身份证办理需本人前往,现场采集人像、指纹信息。
2、证件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在领取新证时交回旧证。
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与依据
损坏换领40元,丢失补领40元,其他换领20元,临时身份证10元(皖价费〔2004〕346号)。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工本费。
居民身份证的挂失申报、丢失招领
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可以向户籍窗口(户办大厅)申报挂失,公安机关在核实公民身份信息后当场受理。
公民捡拾到他人丢失的居民身份证可以及时上交就近的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公安机关收到群众捡拾的丢失居民身份证,统一录入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公民自愿领取丢失证件的,公安机关在核验领证人身份信息后,拍照留存相关图像信息后发还。
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