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县民政局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五河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民政部门实际,制定了《县民政局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河县民政局
2019年11月1日
县民政局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内差旅费管理,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五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五河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五财〔2016〕3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民政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县民政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经批准到常驻地以外及县内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公务出差事由是指经批准的参加确有实质内容及明确目的的公务活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主要适用于机关各股室及局属事业单位;福彩中心、救助站、望淮岭公墓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条 本细则经局党组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二章 出差补助标准
第五条 在蚌埠市辖范围以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定额100元、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六条 在蚌埠市辖范围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定额60元,市县(含县与县)之间交通费按40元包干使用,市内交通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
第七条 县内出差:出差(下乡)到县内各乡镇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定额50元,交通费每人每天20元包干使用。在划定范围内开展公务活动不享受出差补助。
第八条 在省内出差,处级及以下干部的住宿费标准为350元(上限),在限额内据实报销。到省外出差,按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2034号)标准执行。在规定标准之内出差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与其级别相适应的房间类型,对2人住一间房不作硬性规定,也不要求必须入住定点酒店。
第三章 出差审批及报销
第九条 严格执行差旅审批制度,工作人员出差必须先填报出差审批单(外出参会或培训的要附上有关通知),经局领导批准后交办公室登记方可出差(下乡)。
第十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各股室之间日常工作检查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整合出差(下乡),各股室之间同一时段开展涉及全县性业务检查原则上制定联合检查方案,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督促、调查单一工作事项不得超过2人。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条 本细则适用的工作人员月内出差(下乡)到县内各镇、村(社区)的,实行对应标准限额报销差旅费,具体标准限额为:每人每月补助天数据实报销,最高不得超过7天(含)。工作人员月内出差(下乡)到县内各镇、村(社区)超出限额天数的,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十一条 县城范围暂从几个出行方向界定:东至淮北大坝和新站路、西至沱湖大道、南至工业11路、北至怀洪新河。在这些路段以内界定为不享受出差相关补助的县城范围。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财务列支,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在当月最后一周内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按规定填制统一格式的《差旅费报销单》,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四条 办公室要登记清楚、核对准确;局财务室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股室和各单位负责人加强对本股室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分管领导、财务人员要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费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有凭据),否则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否则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由车辆管理中心派车的,不得另行补助交通费。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报销。
第二十一条 局办公室不定期开展局属单位差旅费专项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实现差旅费公示制度,每个月10号前公示上个月本单位及个人的公务出差费用报销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填报旅差费报销凭证的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并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巡视巡察及财务审计差旅费报销办法以本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制定条款与之前所制定细则条款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规定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