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殡葬设施国土空间专项规划(2024-2035年)》(草案)批前公示及主要内容

发布时间:2024-11-21 09:41来源: 五河县民政局浏览量: 【字号:   打印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殡葬工作决策部署,加快推进五河县殡葬设施建设,逐步满足群众“逝有所安”需求,有效治理散埋乱葬,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五河县民政局组织编制了《五河县殡葬设施国土空间专项规划(2024-2035年)》(草案)。为进一步提高规划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依法进行公示,广泛征询社会公众意见。

公示期为30个自然日,自2024年11月2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公示期间对《五河县殡葬设施国土空间专项规划(2024-2035年)》(草案)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我局,并在信封或邮件标题上注明“五河县殡葬设施专项规划意见建议”字样,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21日(如邮寄,以邮戳日期为准)。

邮寄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为民路9号305室 0552-5055706

邮箱地址:whxmzj@126.com

特此公示。

一、规划范围和期限

(一)规划范围

为五河县行政辖区,总面积为1428.58平方公里。包括城关镇、新集镇、小溪镇、双忠庙镇、小圩镇、东刘集镇、头铺镇、大新镇、武桥镇、朱顶镇、浍南镇、申集镇、沱湖乡、临北回族乡等14个乡镇和1个中心城区。

(二)规划期限

2024-2035年。其中,近期至2025年,远期至2035年。

二、规划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安徽工作系列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殡葬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推进城乡均衡、生态节地、绿色人文、管理规范殡葬设施建设。

三、指标体系

2035年,公益性安葬(放)设施镇级服务覆盖率达100%,新建公益性安葬(放)设施节地生态安葬率达100%,年遗体火化率达100%(法规政策规定可以不火化的除外)。

四、建设标准

(一)殡仪馆建设标准

应符合《殡仪馆建设标准》(建标181-2017)和《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24-99)要求,新建殡仪馆绿地率宜为35%,容积率不宜低于0.2,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依托殡仪馆配建集中守灵殡仪服务中心。

(二)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公益性公墓建设应符合《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182-2017)、《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2020年版)》、《安徽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建设指南》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1、城市公益性公墓规划面积不得超过200亩,绿化覆盖率不宜低于50%;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面积不得超过50亩,并按照不少于规划总容量30%的比例建设骨灰格位存放设施;

2、骨灰安葬单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骨灰存放格位的盒均建筑面积不宜超过0.25平方米;

3、倡导采用卧碑或在树上挂二维码的方式。卧碑碑长不超过60厘米,碑宽不超过50厘米,厚度不超过15厘米;

五、设施分类分级

本次规划设施类型包括殡仪馆、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其中,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根据服务区域和服务对象划分为城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和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

为加强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满足规划期末骨灰安置需求,结合地区实际,构建县级-乡镇级-村级三级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布局体系。县级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主要面向五河县户籍人口提供骨灰安葬服务,乡镇级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主要面向本辖区内户籍人口提供骨灰安葬服务,考虑农村地区服务面积较大,增设村级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作为补充。

六、殡葬设施布局规划

(一)殡仪馆布局

2035年,提升改造现状五河县殡仪馆,规划用地面积约100.00最高年服务能力能够满足 6000具/年的工作负荷。

(二)经营性公墓布局

2035年,保留现状经营性公墓1处,规划用地面积约58.00亩原则上不得扩建,同时不再受理新的经营性公墓审批改善提升园区环境,降低邻避效应,优化设施配套。

(三)公益性公墓布局

1、城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

2035年,规划在保留现状1处城市公益性骨灰堂的基础上,新增城市公益性公墓1处,规划用地面积约200.00亩。

2、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

2035年,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59处,规划总用地面积约223.68。其中,现状保留公墓20处,现状严控公墓5处,现状扩建公墓9处,规划新建公墓25处。

六、近期建设规划

2025年,以实现公益性安葬(放)设施镇级服务全覆盖为导向,按照突出公益和生态节地原则,计划开工建设公益性公墓9处。

 

 

 

*具体内容以最终批复文件为准,本材料不作为任何争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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