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司法局2015年部门决算情况

发布时间:2016-11-16 11:36  来源:五河县司法局浏览量: 【字号:   打印
一、部门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全县司法行政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司法所司法行政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2、负责全县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和依法治县工作,拟订相关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镇、各行业和基层依法治理工作。
3、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和“148”法律服务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
4、指导、管理全县基层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5、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6、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7、负责全县司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负责司法外事工作。
8、负责全县政法干部、普法骨干和法律服务人员的法律业务培训工作。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从决算单位构成看,五河县司法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包括局机关决算和下属事业单位公证处决算。
纳入五河县司法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共2个,详细情况见下表:
序号 单位名称
1 县司法局机关
2 县公证处
三、司法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一)2015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度收入总计1066.61万元(含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和年初结转结余),支出总计1066.61万元(含结余分配和年末结转结余)。与2014年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370.57万元,增长34.74%,主要原因:一是工资调整;二是基层司法业务支出加大。
(二)2015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1057.3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779.28万元,占73.7%;事业收入0万元;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278.05万元,占26.3%。
(三)2015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1044.4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51.86万元,占71.99%;项目支出292.59万元,占28.01%;经营支出0万元。
(四)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779.28万元(含年初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支出总计779.28万元(含年末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与2014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83.24万元,增长10.68%,主要原因:一是工资变动;二是基层司法业务增加。
(五)2015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5年度财政拨款支出766.40万元。与2014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增加79.64万元,增长10.39%。主要原因一是工资变动;二是基层司法业务开支增加。
2.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5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811.83万元,支出决算为1044.4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8.65%。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一是工资变动;二是基层司法支出增加。其中基本支出751.86万元,占71.99%;项目支出292.59万元,占28.01%。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支出”2015年度决算605.47万元,比2014年增加56.12万元,增长9.27%,主要原因一是工资变动;二是基层司法开支增加。其中:“行政运行”决算338.59万元。“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决算299.88万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2015年度决算95.33万元,比2014年增加7.99万元,增长8.38%,主要原因一是人员变动;二是工资福利变动。其中:“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决算95.33万元,主要用于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支出。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015年度决算21.10万元,比2014年增加4.48万元,增长21.23%,主要原因一是人员变动;二是工资变动。其中:“行政单位医疗”决算16.06万元,主要用于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医疗保障方面的支出;“公务员医疗补助”5.04万元,主要用于对公务员实施的补充医疗保障方面的支出。
4.“住房保障支出”2015年度决算44.50万元,比2014年增加14.77万元,增长33.19%,主要原因一是人员变动;二是工资变动。其中:“住房公积金”决算44.50万元,主要用于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等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六)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751.86万元,其中人员经费466.07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公用经费285.79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七)2015年度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情况说明
县司法局2015年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支出。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5年度五河县司法局机关运行经费217.84万元,主要用于保障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5年度五河县司法局政府采购支出总额96.9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96.9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五河县司法局共有车辆2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8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单位价值200万以上的大型设备0台(套)。
四、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县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机关运行经费: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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