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司法局行政权力运行事中事后监管细则(2025年)

发布时间:2026-06-05 10:08 来源: 五河县司法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一、对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执业的处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结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工作实际,制定处罚裁量基准。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或者指使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作虚假陈述,参与或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的;

(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接受同一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委任的;

(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压制、侮辱、刁难当事人和损害当事人或者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的;

(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和接受当事人的财务,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二、处罚适用情形、裁量阶次和处罚基准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上述行为之一的:

(一)初次违反,经责令立即改正,无违法所得的,属一般违法行为,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

(二)实施违法行为不满3次或经责令后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属较重违法行为,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三)3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或拒不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属严重违法行为,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二、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执业的处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结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二、处罚适用情形、裁量阶次和处罚基准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上述行为之一的:

(一)初次违反,经责令立即改正,无违法所得的,属一般违法行为,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

(二)实施违法行为不满3次,有违法所得的,属较重违法行为,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三)3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属严重违法行为,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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