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司法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2025年版)

发布时间:2026-06-05 10:27 来源: 五河县司法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法律援助服务

 

一、法律援助

指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的免费法律服务。

二、法律援助条件

当事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

2.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确需获得法律援助;

3.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经济困难标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计算确定,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法律援助机构通过信息共享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

三、法律援助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民事行政事项,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依照《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的授权,蚌埠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充事项,包括因征地拆迁纠纷,主张权利的;因农村土地承包或流转纠纷,主张权利的;因劳动争议纠纷,主张权利的;因医患纠纷调解不成,提起诉讼的;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失独家庭、军人军属等特殊群体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

3.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4.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5.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四、法律援助申请

(一)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案件材料。

(三)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清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补充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

五、法律援助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

五河县法律援助中心

    址:五河县城关镇康民路与龙河西路交叉口

联系方式:0552-5056148





法律援助投诉受理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投诉查处制度;接到投诉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受理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

《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2025年5月13日司法部令第149号公布)第七条:投诉人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投诉处理机关投诉:(一)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在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义务;(二)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者安排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三)法律援助人员未能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四)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五)被投诉人收取受援人财物;(六)被投诉人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诉事项。法律援助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提出异议的,按照异议审查相关规定处理。

二、承办机构

五河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三、服务对象

法律援助申请人、受援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四、申请条件

司法部《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具有投诉人主体资格;(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和投诉请示;(三)有具体的投诉事实和理由;(四)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五)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投诉事项范围。

五、申报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材料。

六、服务流程

1.提出投诉:投诉人提出投诉,也可采用书信、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向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投诉。

2.受理: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受理;

3.调查核实: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核实;

4.处理: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并答复投诉人。

七、办理时限

45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诉事项复杂的,经司法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五河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办公地址: 五河县城关镇康民路与龙河西路交叉口

电话:0552-5056148




律师服务

 

一、律师的定义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4.品行良好。

三、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律师业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五、查询律师事务所、律师途径

查询律师事务所、律师情况请登录“安徽法律服务网”网址:http://ah.12348.gov.cn,点击网页下方“在线法律服务店铺及人员”查询预约,也可拨打“12348”或“0552-5035556”电话咨询

六、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2.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加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3.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

4.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5.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不受侵犯;

6.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一方代理人,享受当事人委托或授权范围内的一切权利;

7.律师有获取承办案件的各种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

七、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禁止行为

1.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2.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3.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4.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5.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6.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7.煽动、教唆当事人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8.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八、五河县律师事务所地址及联系方式

1.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

    址:五河县城关镇国防路20号北侧

联系电话:13966085192

2.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

    址:五河县城关镇淮河路中央广场C2-108号

联系电话:13505629713

3.安徽凌志远律师事务所

    址:五河县城关镇淮河路20号

联系电话:13865095678


办理国内公证事项和事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是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第十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二、承办机构

安徽省五河县公证处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符合上述1、2、4项规定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受理。

五、申报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申请公证的文书;

4.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六、服务流程

1. 申请。申请人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

2. 受理。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指派公证员承办公证事项;

3. 审查。承办公证员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进行审查;

4. 审批。公证处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公证员进行审批;

5. 出具公证书。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或者作出不予办理、终止公证决定书;

6. 发送。公证书出具后,可以由公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处领取,也可以应公证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机构发送。

七、办理时限

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印发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九、咨询方式

安徽省五河县公证处

办公地址:五河县淮河路11号

电话:0552—50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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