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司法局行政给付分表(2025年本)
| 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监督方式 |
| 1 | 行政给付 | 法律援助审核 | 1.《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建议使用中文全角标点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建议使用中文全角标点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建议使用中文全角标点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建议使用中文全角标点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建议使用中文全角标点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建议使用中文全角标点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建议使用中文全角标点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建议使用中文全角标点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第十九条建议使用中文全角标点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建议使用中文全角标点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建议使用中文全角标点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建议使用中文全角标点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建议使用中文全角标点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第二十三条建议使用中文全角标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使用中文全角标点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建议使用中文全角标点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建议使用中文全角标点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建议使用中文全角标点(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建议使用中文全角标点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 1.受理阶段责任建议使用中文全角标点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建议使用中文全角标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建议使用中文全角标点有下列情形的建议使用中文全角标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建议使用中文全角标点 | 0552-5035556 | |
| 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9年4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6年11月1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六条建议使用中文全角标点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建议使用中文全角标点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条件进行审查建议使用中文全角标点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建议使用中文全角标点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八条建议使用中文全角标点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建议使用中文全角标点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进行审查建议使用中文全角标点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司法行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建议使用中文全角标点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建议使用中文全角标点并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建议使用中文全角标点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三条建议使用中文全角标点法律援助人员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使用中文全角标点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建议使用中文全角标点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书面通知受援人和案件处理机关建议使用中文全角标点(一)受援人经济状况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三)受援人自行聘请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五)人民法院撤销司法救助的。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建议使用中文全角标点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审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建议使用中文全角标点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建议使用中文全角标点应当书面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建议使用中文全角标点并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建议使用中文全角标点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的决定建议使用中文全角标点并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 | 2.决定阶段责任建议使用中文全角标点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建议使用中文全角标点作出给予或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申请人有异议的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建议使用中文全角标点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 1.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建议使用中文全角标点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 |||||
| 3.指派阶段责任建议使用中文全角标点根据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建议使用中文全角标点及时制发法律援助案件指派通知书建议使用中文全角标点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 ||||||
| 4.监管阶段责任建议使用中文全角标点跟踪监督案件办理情况建议使用中文全角标点评定案件办理质量建议使用中文全角标点调查处理受援人的投诉。 | 3.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 ||||||
| 5.事后责任建议使用中文全角标点结案归档、发放办案补贴。 | 4.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案件的; | ||||||
| 6.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 |||||||
| 7.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 | |||||||
| 8.索取、收受受援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
| 9.贪污、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10.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建议使用中文全角标点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 |||||||
| 11.因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或纠纷的。 | |||||||
|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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