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厅公务考察及其接待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委以及厅党组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有关精神,认真落实省纪委“加强廉洁自律制止铺张浪费十个严禁”,根据《安徽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考察及其接待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省直单位接待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厅公务考察及其接待经费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厅属企业、厅属协会和学会参照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考察,是指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在省内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和省外的工作交流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考察和公务接待活动,应按照简化礼仪、务求实效、勤俭节约原则,严格实行先审批、后办理规定。
公务考察
第四条 公务考察要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考察前主办处室单位应填写《安徽省财政厅公务考察呈批单》(见附件1),报厅领导审批。
第五条 严格控制公务考察出行人数和时间。厅主要负责同志带队的,随行人员不多于3人;其他厅负责同志带队的,随行人员不多于2人;处级人员带队的,随行人员不多于1人。公务考察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
第六条 公务考察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在公务考察时,陪同领导的工作用车不随行活动。
第七条 公务考察需乘飞机、火车等交通工具的,严格按照规定等级乘坐。
第八条 接待单位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高速公路出口处组织迎送活动。
第九条 公务考察住宿应当选择所在地的出差定点宾馆,尚未实行定点管理的地方,应选择符合省直会议住宿标准的宾馆。
第十条 住宿费用应按照省直单位规定的住宿标准结算。
条十一条 公务考察原则上在机关食堂吃工作便餐,不参加宴请,不喝酒,不吃高档菜肴,不到娱乐场所消费,不接受土特产或纪念品。
第十二条 公务考察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严格执行公务卡管理规定,减少现金结算。
公务接待经费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经费是指厅机关、厅属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开支的必要费用,包括用餐、住宿和交通等。
第十四条 严格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各处室(局)、单位在公务接待时,必须提前填写《安徽省财政厅公务接待呈批单》(见附件2),报分管厅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接待对象需要安排用餐的,应当安排自助餐或工作简餐,餐费标准每天每人不超过90元(不含早餐),陪餐人员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
第十六条 原则上不安排宴请,确需宴请的,须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宴请标准应低于每人100元,不得上海鲜等高档菜肴和高档烟酒。
第十七条 接待活动中不得有娱乐、健身等活动消费,不得有购买纪念品、土特产、礼金、有价证券等支出。
第十八条 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应按相关级别规定的标准进行安排,可支付接待对象本级财政部门规定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外部分。
第十九条 我厅公务接待唯一定点饭店是百花宾馆,原则上不报销其他饭店发生的接待费。
第二十条 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时,尽量安排本单位车辆,集中乘车前往目的地。特殊情况须经厅办公室核准后租用车辆。
第二十一条 对外地来合肥调研、考察、参会等,做到礼遇、节俭、规范,非公务参观考察活动,原则上通过市场化方式接待和提供方便,费用自理,杜绝或减少人员陪同。若有特殊情况,需报分管厅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接待费核报时,应附公务接待呈批单、发票和菜单,经处室(局)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办公室按规定程序核报。如接待金额超过1万元的,需报分管厅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各处室(局)在接待经费发生后应及时报账。办公室应定期与百花宾馆对账结算,防止年底突击报销,严禁跨年度结账。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公务考察及其接待经费应在厅机关、单位的公用经费中开支并专项反映。
第二十五条 在年度部门决算中,全面、真实反映公务接待经费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定期公布各处室(局)、单位接待经费,并按政务公开规定予以公开,接受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对厅机关的公务考察及其接待经费,厅办公室要加强日常审核把关,厅监察室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二十八条 对厅属单位的公务考察及其接待经费情况,由厅办公室、监察室牵头,每年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厅属企业、厅属协会和学会参照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考察,是指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在省内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和省外的工作交流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考察和公务接待活动,应按照简化礼仪、务求实效、勤俭节约原则,严格实行先审批、后办理规定。
公务考察
第四条 公务考察要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考察前主办处室单位应填写《安徽省财政厅公务考察呈批单》(见附件1),报厅领导审批。
第五条 严格控制公务考察出行人数和时间。厅主要负责同志带队的,随行人员不多于3人;其他厅负责同志带队的,随行人员不多于2人;处级人员带队的,随行人员不多于1人。公务考察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
第六条 公务考察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在公务考察时,陪同领导的工作用车不随行活动。
第七条 公务考察需乘飞机、火车等交通工具的,严格按照规定等级乘坐。
第八条 接待单位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高速公路出口处组织迎送活动。
第九条 公务考察住宿应当选择所在地的出差定点宾馆,尚未实行定点管理的地方,应选择符合省直会议住宿标准的宾馆。
第十条 住宿费用应按照省直单位规定的住宿标准结算。
条十一条 公务考察原则上在机关食堂吃工作便餐,不参加宴请,不喝酒,不吃高档菜肴,不到娱乐场所消费,不接受土特产或纪念品。
第十二条 公务考察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严格执行公务卡管理规定,减少现金结算。
公务接待经费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经费是指厅机关、厅属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开支的必要费用,包括用餐、住宿和交通等。
第十四条 严格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各处室(局)、单位在公务接待时,必须提前填写《安徽省财政厅公务接待呈批单》(见附件2),报分管厅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接待对象需要安排用餐的,应当安排自助餐或工作简餐,餐费标准每天每人不超过90元(不含早餐),陪餐人员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
第十六条 原则上不安排宴请,确需宴请的,须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宴请标准应低于每人100元,不得上海鲜等高档菜肴和高档烟酒。
第十七条 接待活动中不得有娱乐、健身等活动消费,不得有购买纪念品、土特产、礼金、有价证券等支出。
第十八条 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应按相关级别规定的标准进行安排,可支付接待对象本级财政部门规定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外部分。
第十九条 我厅公务接待唯一定点饭店是百花宾馆,原则上不报销其他饭店发生的接待费。
第二十条 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时,尽量安排本单位车辆,集中乘车前往目的地。特殊情况须经厅办公室核准后租用车辆。
第二十一条 对外地来合肥调研、考察、参会等,做到礼遇、节俭、规范,非公务参观考察活动,原则上通过市场化方式接待和提供方便,费用自理,杜绝或减少人员陪同。若有特殊情况,需报分管厅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接待费核报时,应附公务接待呈批单、发票和菜单,经处室(局)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办公室按规定程序核报。如接待金额超过1万元的,需报分管厅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各处室(局)在接待经费发生后应及时报账。办公室应定期与百花宾馆对账结算,防止年底突击报销,严禁跨年度结账。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公务考察及其接待经费应在厅机关、单位的公用经费中开支并专项反映。
第二十五条 在年度部门决算中,全面、真实反映公务接待经费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定期公布各处室(局)、单位接待经费,并按政务公开规定予以公开,接受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对厅机关的公务考察及其接待经费,厅办公室要加强日常审核把关,厅监察室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二十八条 对厅属单位的公务考察及其接待经费情况,由厅办公室、监察室牵头,每年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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