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私募投资基金市场主体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15 16:15来源: 五河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县地方金融监管局)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关于进一步做好私募投资基金市场主体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省私募基金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对于服务和支持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提升政务能力,强化风险防控,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我省打造“基金丛林”,根据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有关要求和省政府工作部署,现就做好私募基金市场主体管理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重要论述及视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特别是私募基金发展的部署,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重、优化服务的原则,注重事前预防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着力构建稳定透明、宽进严管、失信惩戒的市场环境,助力全省私募基金和创业投资等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建立会商机制

省地方金融监管、发展改革和证券监管部门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分支机构、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产品开展会商服务,建立会商机制。会商的对象是名称中含有“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字样的市场主体。

会商重点分析研判拟设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产品的股东或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记录、执业经历、资金募集等情况,统筹考虑自我承诺、监管评价。拟设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产品的管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需参照会商资料清单(详见附件1)报送会商事项相关资料。

申请人可以选择在企业登记注册前或登记注册后申请会商服务(从省外迁入省内的,原则上在迁移变更登记前开展会商服务)。申请人选择在企业登记注册前开展会商的,按照会商资料清单向同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选择在企业登记注册后开展会商的,地方金融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可以在走访企业过程中,一并开展会商服务(会商服务流程见附件2)。鼓励申请人在企业登记注册前进行会商。如申请人选择不接受会商或会商不通过,市、县(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予以重点关注,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措施,加大走访频次,将有关情况通报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报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视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申请人按照会商资料清单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相关材料,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接收会商申请时,应当3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人接收意见,材料不全或存在问题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相关要求。有关会商结果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自确认接受申请10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人,并抄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会商不属于行政审批,不是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会商为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享受政务服务和扶持政策措施提供便利,为证券监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等优化监管、加强政务服务、防范处置风险创造条件。会商无异议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产品的股东或管理人投资能力的认可,亦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产品的股东或管理人私募基金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私募基金投资风险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三、规范登记注册

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机关)依法规范注册行为,提供高效便利的登记服务。全面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行实名制登记。规范名称管理,统一使用“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字样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表述。推行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统一使用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规范化条目用语。加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审查,由申请人提供合法使用文件配合开展核验。

企业登记注册完成后,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托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及时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共享给地方金融监管、发展改革、证券监管等部门。

四、开展走访服务

市、县(区)地方金融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在企业登记注册后5个工作日内走访企业,与其法定代表人、高管开展谈话,了解企业经营计划,宣传国家及我省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政策,协调解决企业展业存在的问题。同时,协助企业制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向省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创业投资备案或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的具体计划和时间安排。市、县(区)地方金融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在企业计划备案或登记前再次联系企业,重点了解企业当前运营情况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准备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帮助企业解决在登记备案过程中相关问题。企业须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私募基金经营活动,对于通过会商的,机构应当书面承诺:自通过之日起半年内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无法登记备案或者未在半年内申请登记备案的,自收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不予登记备案通知或者通过会商满半年之日起60日内,机构应当注销企业登记,或者变更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变更后不得包含“基金”“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地方金融监管、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对未申请备案的企业持续进行重点关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市、县(区)地方金融监管、发展改革部门在走访企业过程中,在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企业的,要及时通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市、县(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在走访企业后3个工作日内将联系走访情况通过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填报。

五、强化运营监测

地方金融监管、发展改革、证券监管等部门以及省私募基金业协会在企业登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走访企业,宣传私募基金监管规定,引导已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入省私募基金业协会,省私募基金业协会要做好会员服务和自律管理等工作。

地方金融监管、发展改革、证券监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督促备案或登记企业在全国私募基金管理系统、创业投资备案系统或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中,按规定及时填报季度或年度资金募集、项目投资等情况。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与全国私募基金管理系统、创业投资备案系统或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进行对接,为全省私募基金管理提供信息化服务。

六、提供信息化服务

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应组织拟设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产品的申请人通过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提交会商事项相关材料,并通过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线上向发展改革部门、证券监管部门推送申请人会商材料进行会商,线上向申请人、同级相关部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反馈申请受理结果、会商结果。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产品完成工商注册后,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通过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填报企业联系、走访等工作开展情况。

七、推进工作协同

地方金融监管、发展改革、市场监管、证券监管等部门等要改进和完善工作机制,明确专门机构,落实专责人员,实现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共享,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提供高效、便捷、顺畅的政务服务,推动全省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安徽证监局等单位依据职责制定全省私募基金“白名单”,将会商设立并完成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产品的管理机构纳入名单管理,引导私募基金投向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命健康、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新能源和节能环保、数字创意、智能家电、绿色食品等重点产业领域。支持名单内机构参加各级各类政府引导基金子基金管理人遴选,将私募基金展业列入各级政府私募基金政策扶持范围市场监管局要依据本通知,会同相关部门废止《关于建立实业、创业类投资公司设立联合评估机制的通知》(皖市监函〔2020〕341号),并暂停执行《关于建立地方金融领域部门联合工作机制的通知》(皖市监函〔2019〕456号)中“建立联合评估机制”相关条款内容,确保政策执行衔接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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