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0-03 10:03来源: 蚌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浏览量: 【字号:   打印

为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市政府于2020928日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蚌政202042)(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公众更好地了解《通知》的主要内容,现对《通知》进行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为切实维护保障好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2019年新修订《土地管理法》、《安徽省政府人民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备工作的函》(皖自然资耕函〔2020〕128号),我局及时组织对市辖区及三县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适时调整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符合当前蚌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力以及农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保证区域间平衡和可比性,辖区内征地标准总体平衡,保障不同行政辖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有机衔接,从而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减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是贯彻落实新《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政府人民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的重要举措。

三、起草过程

一是收集资料,进行测算。收集了2016-2018年度我市统计年鉴、粮食价格指数(农产品生产价格总指数、农业产品生产价格指数)、蚌埠市市辖区主要农作物类型、蚌埠市工程造价信息、蚌埠市交通现状、蚌埠市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材料,结合我市《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蚌政〔201338号)和《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蚌政〔201619号),制定出蚌埠市市辖区集体土地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调整工作初步成果,涨幅近10%左右。

二是广泛征求意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民意调查。20191231日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并对初步成果进行了完善;2020116日召开了交通、水利等专家论证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征求意见会及听证代表听证会,根据专家及各区政府(管委会)、听证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再次进行修改完善,同时开展了社会稳定风险民意调查问卷。

三是严格审查,并上报市政府研究实施,同时报省自然资源厅进行备案。2020120日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进行研究讨论并通过,并根据市政府意见再次修改完善,市政府于2020928日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蚌政202042)。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蚌埠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工作,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证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提高征地农民补偿标准。

五、主要任务(具体见蚌政202042文)

(一)青苗费补偿标准。主要是对不同等别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园艺作物等的补偿标准进行明确,上涨幅度近10%

(二)建(构)筑物类补偿标准。主要是对不同规格的平房、楼房、地下室、厂房(仓库)等具体补偿标准进行明确。

(三)果树类补偿标准。主要是对不同规格的鲜果类、干果类、葡萄、花椒树、果树类苗圃等具体补偿标准进行明确。

(四)林木类补偿标准。主要是对不同规格的乔木类、灌木类、乔木类苗圃、鲜切花、草坪等具体补偿标准进行明确。

六、创新举措

本次集体土地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调整工作,广泛征求了意见,同时召开了农业、交通、水利、农民代表等座谈会,征求了在前线负责拆迁具体工作人员的意见,同时开展社会稳定风险民意调查。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计划

一是加强宣传。利用网络、公开栏等形式加大宣传,切实让老群众了解政策,一方面增强群众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为征地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环境。

二是强化指导。对市辖区贯彻落实《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精神加强指导,提高各级政府和征地拆迁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三是严格监督。在实施征地过程中,严格把关,从征地程序履行、征地准备金落实、征地信息公开、拆迁补偿安置等环节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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