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五林罚决字[2024]第02号)
被处罚人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年 / 月 / 日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
被处罚单位名称 蚌埠市昌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91340322MA2UJ0H269(1-1)
法定代表人 刘帅 职务
单位地址 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园区二路
经依法查明,你公司于2023年05月02日在和五河县虹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协议后,在明知该地块土地使用审批手续正在办理之中,为赶工期,在未通知发包单位、也未接到开工指令的情况下擅自在位于丽岛新能源(安徽)有限公司南门、s313省道北修筑水泥路面。经鉴定,修筑水泥路面共占用乔木林地2.05亩,合计1368平方米。你公司的行为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违法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安徽省林业局文件关于印发《安徽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林法[2023]107号)、《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下行政处罚:
1、对蚌埠市昌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责令蚌埠市昌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3个月内拆除违法硬化的路面并同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2、对蚌埠市昌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硬化桥木林地2.05亩、合计1368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40元一倍的罚款,共计处罚人民币54720元;
3、在规定的期限内蚌埠市昌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拆除违法硬化的路面并同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义务,五河县林业局将依法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蚌埠市昌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交到五河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户名:五河县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心,开户行:徽商银行五河县支行,帐号:128610102100003377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五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蚌埠市蚌山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