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风险分级分类管控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部门,机关相关科室, 局属有关单位,施工、建设、 监理等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 革。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优营商环境对标 提升举措(2023版) 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对标全国一流营商 环境水平,建立基于工程质量属性和质量风险源基础上的差异 化管控机制,提升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整体水平,我局制定 了《蚌埠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风险分级分类管控实施意见 (试 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遵照执行。
蚌埠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风险分级分类 管控实施意见 (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 “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基于 工程质量属性和质量风险源基础上的差异化管控机制,提升我市房 屋建筑工程质量整体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 院第279号令)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大型工程技术风险控制 要点的通知》 (建质函〔2018〕28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质 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建质〔2021 〕21号)等文件精 神,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定义
(一)工程质量风险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结构安全、主要 使用功能等方面发生质量事故、质量缺陷的可能性,及其引发的后 果危害程度的组合。工程质量风险分级分类管控是指以工程质量属 性和质量风险源为基础,通过构建风险矩阵对工程质量风险实行差 异化管控, 并实施动态管理。
(二)本实施意见适用蚌埠市市区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 工程质量风险分级分类管控工作。各县可参照执行。
二、工程质量属性风险等级判别
根据建设性质属性、使用功能属性、建设规模属性、建筑类别 属性、建筑高度属性、建筑跨度属性、消防审验属性、建造技术属 性、装配式建筑属性、建筑节能属性、交付标准属性等工程质量自 身风险, 以及投资主体属性、标后监管属性、企业信用属性、质量 投诉属性等工程质量关联风险,按照《蚌埠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属
性风险等级判别标准清单》(详见附件1)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属性风 险等级进行分级分类。
三、工程质量风险源等级判别
根据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造成后果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将 房屋建筑工程中地基与基础工程、地下防水工程、混凝土结构工程 、砌体工程、钢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筑设备安装工程等施 工阶段常见质量风险源进行分级分类,具体参考《蚌埠市房屋建筑 工程质量风险源等级判别标准清单》 (详见附件2),施工单位应建立 企业工程质量风险源清单库和项目工程质量风险源清单。
四、 工程质量风险矩阵及分级分类管控措施
以工程质量属性和质量风险源为基础,构建风险矩阵,根据《 蚌埠市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风险等级矩阵表》 (详见附件3),将工程 质量风险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低风险四个等级 ,并在 “蚌埠市智慧建设综合管理平台”内分别用红、橙、黄、蓝 四种颜色标示。按照《蚌埠市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风险分级分类管 控措施标准清单》 (详见附件4)对工程质量风险实行分级分类管控, 并实施动态管理。
五、工程质量风险动态调整
房屋建筑工程办理完成施工许可证之后进行首次工程质量风险 判定,至少每半年对在建工程进行工程质量风险等级统一调整,在 建设过程中根据检查通报、不良记录等情况, 实时动态调整。
(一) 质量风险动态调整依据
1、根据《安徽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 (试行)》等要求, 每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不少于一次 “双随机、一公开”工程质量专
项检查活动,并通报检查情况。
2、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任一责任主体由于本项目质量方 面的问题被行政处罚或记不良记录的。
3、建设、施工单位上一年度在本市范围内参建的项目获得1个 及以上国家级工程质量奖项(鲁班奖等)或2个及以上省级工程质量 奖项(黄山杯等)或3个及以上市级工程质量奖项的。
4、建设、施工单位上个年度在本市范围内参建的任一单个项目 有效投诉情况。
5、在质量检查中被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 督机构通报情况。
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风险源变动情况。
7、其它影响质量风险的情况。
(二)质量风险动态管理措施
1、对于低风险工程,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升为一般风险:
( 1 )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任一责任主体由于本项目质量方面 的问题被行政处罚或记不良记录两次及以上的;
(2)在质量检查中本项目被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 程质量监督机构通报的;
( 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风险源变动情况;
( 4 )其它影响质量风险等级的情况。
2、对于一般风险工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升为较大风险 :
( 1 )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任一责任主体由于本项目质量方面 的问题被行政处罚或记不良记录两次及以上的;
(2)在质量检查中本项目被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 程质量监督机构通报的;
( 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风险源变动情况;
( 4 )其它影响质量风险等级的情况。
3、对于较大风险工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升为重大风险 :
( 1 )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任一责任主体由于本项目质量方面 的问题被行政处罚或记不良记录两次及以上的;
(2)在质量检查中本项目被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 程质量监督机构通报的;
( 3 )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上个年度在本市范围内参建的任一 单个项目有效投诉超过25起;
(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风险源变动情况;
( 5 )其它影响质量风险等级的情况。
4、低风险工程、一般风险工程发现存在a 级工程质量风险源的 ,立即升为较大风险。发现存在I级工程质量风险源的,立即升为重 大风险。
5、对于重大风险工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降为较大风 险:
( 1 ) 建设、施工单位上一年度在本市范围内参建的项目获得1 个及以上国家级工程质量奖项(鲁班奖等)或2个及以上省级工程质 量奖项(黄山杯等)或3个及以上市级工程质量奖项;
( 2 )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上个年度在本市范围内有参建的项 目, 且任一单个项目有效投诉均不足5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