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五河(建管)城管罚决字〔2025〕第2号
当事人:曹*,男,汉族,19**年9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身份证号码:340322*****0034,住址: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联系电话:189****288。
你于2021年4月至2025年3月同时在两个单位受聘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08年取得二级建造师证,2020年将二级建造师注册在安徽正班建筑有限公司,并在中标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自2021年4月至2025年3月,在安徽正班建筑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同时受聘于安徽润石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润意置业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蚌埠市住建局移送材料一份,内含案件线索移交函、曹*个人住房公积金缴费明细、安徽正班建筑有限公司以曹*作为项目经理投标明细表等材料,证明案件来源及违法行为属实;
证据二:曹*身份证复印件、注册在安徽正班建筑有限公司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三:安徽正班建筑有限公司为曹*缴纳的社保明细表,共计缴纳43109.34元;安徽润石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润意置业有限公司工资发放流水及公积金发放明细表,累计发放工资及住房公积金422960元整,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属实及违法所得情况;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五份,证明确认违法行为和违法所得属实;
证据五:当事人曹*与安徽正班建筑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将注册建造师证从该单位注销注册,证明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2025年3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河(建管)城管罚先告字〔2025〕第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五河(建管)城管罚听告字〔2025〕第2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同时在两个单位受聘的行为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鉴于你同时在两个单位受聘的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不当获利且数额巨大,属从重情形,应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现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五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五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5年4月7日
联系人:郭佑磊 康本树
联系电话:0552-505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