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五河(建管)城管罚决字〔2025〕第3号

发布时间:2025-04-08 10:48 来源: 五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当事人:徐**,女,汉族,本科文化,19**年9月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3***0040,住址:蚌埠市蚌山区***,联系电话:159****4075

2021年3月至2023年12月在安徽军之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同时在两个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311立案调查。

经查明:徐**于2021年3月至2023年12月在安徽军之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二级建造师,在担任怀远县2021年公办幼儿园附属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期间,又担任五河县武桥镇周湖村标准化厂房项目一期施工项目负责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蚌埠市住建局移送材料一份,内含案件线索移交函、安徽军之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怀远县2021年公办幼儿园附属工程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怀远县教育体育局与安徽军之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怀远县2021年公办幼儿园附属工程建设项目签订施工合同复印件、安徽军之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五河县武桥镇周湖村标准化厂房项目一期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五河县武桥镇人民政府与安徽军之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五河县武桥镇周湖村标准化厂房项目一期签订的施工合同复印件等材料,证明案件来源及违法行为属实;

证据二:徐**身份证复印件、安徽军之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二级建造师证书复印件,徐**与安徽军之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聘用合同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三:安徽军之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徐**支付担任五河县武桥镇周湖村标准化厂房项目一期项目经理工资六千元转账截图,证明当事人违法所得六千元;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份,证明确认违法行为和违法所得属实

2025327日本机关依法向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河(建管)城管罚先告字〔2025〕第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五河(建管)城管罚告字〔2025〕第3),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同时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九)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鉴于你违法所为六千元,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43项属一般情形应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对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仟元。

上述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五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5年4月7日

 

  人:郭佑磊 康本树

联系电话:0552-505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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