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水利局局长徐建解读《五河县沱湖保护规划》

发布时间:2021-12-31 10:55来源: 五河县水利局浏览量: 【字号:   打印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安徽省湖泊保护条例》有关要求,切实加强沱湖保护,保障湖泊功能,改善湖泊生态环境,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沱湖保护面临的问题和挑战,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与湖泊保护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开展沱湖湖泊保护规划十分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为加快适应新形势下沱湖保护与管理需求,推进河湖长效管护、依法管理与依规管理,提升河湖综合功能,五河县水利局委托蚌埠市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五河县沱湖湖泊保护规划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防洪标准》(GB50210-2014);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规范》(DB/T1500-2017);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名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2015年);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安徽省生态保护红线》(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秘〔2018〕120号);

《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七号〕);

《蚌埠市沱湖“一河一策”实施方案》(蚌埠市河长制办公室,2018年12月);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等。

三、总体目标

2025年,通过各项规划措施的实施,沱湖防洪减灾体系进一步完善,水资源配置及水质达标率稳步提升,岸线利用合理,湖泊水生态良性循环,湖长制改革持续推进,监督管理有序、有力、机制体制和监控体系逐步完善。

2030年,全面补齐沱湖流域防洪短板,显著增强区域水资源调配能力,生态环境质量实现根本好转,将沱湖建设成为“水清、岸绿、湖美、人和”的健康美丽湖泊。

四、工作任务

规划于泗河李涵新建泗河李排涝泵站,解决沱湖高水位顶托时泗河李附近内涝问题;规划对泗河李大桥至大路干渠段现有堤防进行加固。解决该段堤防堤身断面不能完全满足防洪安全要求。

落实岸线功能区管控要求,任何进入外援控制边界线以内岸线区域的开发利用行为都必须符合岸线功能区划分的规定及管理要求,且原则上不得逾越临水控制边界线。

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成布局合理、配置优化、能力可靠、安全保障的供水体系,合理安全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通过合理调配水资源提高城市供水、农业灌溉、生态蓄水保障能力。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河道垃圾清洁与保洁;控制种植业污染;控制畜禽养殖污染。

 

五、保障措施

5.1组织保障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沱湖湖泊保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市场等措施积极推动规划实施,确保规划目标如期完成。进一步完善多部门分工合作,依法依规加强湖泊保护和利用管理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和现场监管,进一步细化责任、明确分工,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按照《条例》《实施意见》和《安徽省2018年度河长制湖长制考核办法》要求,规划沱湖成立湖泊保护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对于湖泊保护规划的实施及保护工作负总责,会同涉湖相关部门对规划实施进行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管理,协助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和难点问题,研究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效果适时评估和重大工程实施效果评估,保障规划的有序推进。按照各级政府事权划分及政府各部门职能划分,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牵头负责单位,涉水的环保、农(渔)业、林业、发展改革、财政、住建、园林绿化、规划、城管、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湖泊的相关管理和保护工作。

2)完善管理制度,强化规划实施管理

建立健全规划体系,完善涉湖各行业的湖泊保护管理制度。湖泊管理机构或代管机构委托具有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各湖泊的保护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湖泊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落实审批的实施方案,开展方案实施检查,接受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在规划编制过程中,涉水部门应该在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建立沟通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涉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用地许可、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和规划同意书等审批工作,并适时对规划进行后评估,提出规划修改意见以利修编规划。

5.2资金保障

1)广辟资金来源

湖泊保护部门多,应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湖泊保护规划的实施。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①充分发挥政府在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建立地方政府湖泊保护工程资金投入机制,倡导建立湖泊保护工程财政专项预算机制,切实增加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投入,建立政府投资稳定增长机制;②充分发挥政府投融资平台的作用,在逐步增加财政投入的同时,加大市场化运作力度,广泛吸收各类社会资金投入,形成多渠道、多元化的投入保障机制;③开放涉湖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特别是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部门,制定政策征收相关费用,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参与湖泊保护综合治理建设。

2)强化资金监管力度

建立健全及完善湖泊保护相关资金管理的法规和管理办法,使资金监管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建立全过程方位资金监管机制,覆盖资金筹措募集、申请划拨、采购支付全过程,是资金保障监管工作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严密有效,把所有湖泊保护资金保障活动全部纳入监管视野。资金使用职能部门内部监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外部监督相结合,形成内外监督、协调配合的监控体系。

5.3管理措施

严格监督指导和考核,完善目标考核奖惩机制,建立健全协调及工作监督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湖泊管理的主体,按湖泊保护确定的近期和远期目标,组织由各部门参与的进度工作会议,协调督导各部门在规定的时期内完成各自目标的实施任务。

1)建立考核目标

以《安徽省湖泊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湖泊保护与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安徽省2018年度河长制湖长制考核办法》为依据,开展湖泊功能、水质达标、湖泊形态和面积等目标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综合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并建立奖惩制度,切实提高湖泊保护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保障规划各项工作的有效推进。

2)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考核指标,制定政府层面的考核办法。根据沱湖所涉及行政区,将其保护与管理考核纳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其他涉湖部门综合考核体系,作为部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严格监督检查

严格监督指导,建立健全协调及工作监督机制。湖泊管理机构按照湖泊保护目标,组织有关涉湖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自目标的实施任务,确保湖泊保护规划任务和目标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4)落实项目管理

加强规划项目的总体设计和安排,深入开展项目的前期论证,明确各类项目的责任和实施主体,有限安排前期条件成熟、示范效应强的项目,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确保项目充分发挥环境效益。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切实落实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建设有序推进。建立项目验收、运行及后评价管理制度。

5.4监督措施

加强信息公开。建立公众参与流域管理决策的有效渠道和合理机制。充分公开涉及民生、社会关注度高的生态环境质量、建设项目管理、资源能源节约、综合执法监管、绿色产业发展和城市空间管控等重要信息,主动通报规划实施状况、重要政策措施和突发资源环境事件,确保民众信息知情权;充分利用市长热线和网络平台,鼓励公众对政府管理工作、企业环境行为进行监督评价,强化公众环境监督权;对于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完善信息沟通机制和听证制度,保障民众环境参与权和表述权。健全资源环境违法举报制度,畅通公益类信访等维权渠道,努力形成良好的绿色发展全民互动局面。

加大绿色倡导。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介作用,加大建设绿色发展美丽沱湖的宣传力度,全面解读沱湖综合治理和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和重点任务,合理引导社会预期。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评议沱湖综合治理和绿色发展,鼓励热心人士开展绿色公益活动。完善公众参与监督制度。制定《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健全内部工作制度,不断改进工作方法,逐步扩大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提高信息公开的运作效率。主动将法律法规、工作制度、职责范围、办事指南、办事依据、办事程序等予以公开,做到形式多样化、地点公众化、内容规范化。重点围绕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及时主动公开市民普遍关注的环保信息,保证群众民主监督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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