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问答】五河县水利局副局长何勇解读:《五河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为提高该政策的知晓度,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助力乡村振兴,邀请县水利局副局长何勇就《五河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主持人:请问何局长,办法所称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哪些工程,其管理部门是?
何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县域内农村居民和农村中小学师生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五河县人民政府是五河县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县水利局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委、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供电公司等有关单位和各乡镇配合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主持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何勇: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符合规范的制水工艺,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是取得相关证件。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健康检查,持证上岗;三是制度健全,建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水质定期检测制度,并向县卫生健康委、县水利局报告检测结果;四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主持人:办法对用水单位和个人有何规定?
何勇: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供水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供水单位,并按时交纳水费。用水单位和个人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赔偿。变更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主持人:本办法何时施行?
何勇: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即2024年4月28日起施行,试运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