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商务和外事局蚌埠市财政局关于蚌埠市利用外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10 08:18  来源:五河县商务局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各区县(开发区)利用外资主管部门、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充分发挥中央和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作用,稳定利用外资规模,加大吸引外资力度,根据《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安徽省外资专项工作激励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皖商办资函〔201982号)和《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安徽省利用外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皖商办资函〔201951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专项资金

(一)外资专项工作激励资金

1.资金来源

2018-2020年省财政每年统筹安排的外资专项工作激励资金中,对当年稳定外资工作作出贡献的地市给予奖励的资金。

2.资金主要支持内容、标准

1稳外资激励奖。对上一年度实际利用外资综合考核得分列前三位的县区,以省对我市奖补资金为限,分别奖励1296万元。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宣传推介、中介招商、以商招商、境外招商、境外招商机构设立、招商培训、激励在当地投产经营超5年的存量外资企业等有利于稳定外资的工作。

2)招商经费补助。对市直有关部门开展招商宣传推介、境内外招商、招商培训等活动,给予适当支持。

(二)利用外资专项资金

1.资金来源

省财政从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切块安排我市的,专项用于支持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促进公共服务体系资金。

2.资金主要支持内容、标准

1)外资专题招商对接活动。市直有关部门或县区在境内组织的外资专题招商对接活动,每场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支持;境外招商活动每场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主要用于开展招商对接活动发生的场地租金、会场布置、设备租用、材料印制、展览展示、客商邀请及制作宣传片等费用补助。

2)小分队境外招商活动。市直有关部门或县区赴境外招商,每次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主要用于开展招商对接活动发生的场地租金、会场布置、设备租用、客商邀请、招商材料印制及招商用品、差旅费等相关费用补助,其中差旅费补助不超过补助总额的50%

3)支持开展以商招商。对经向市县利用外资主管部门申请同意,参与或与市县利用外资主管部门联合举办境外投资促进活动的企业和行业协会,每个企业支持费用不超过2万元、每个行业协会不超过4万元(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实际发生人员费用补助不超过补助总额的70%)。

4)支持招商能力提升。市县利用外资主管部门开展招商培训、编制规划、组织考察交流、制作招商宣传册资料及用品等,给予一定经费补助。

5)支持创新招商方式。市县利用外资主管部门开展中介招商、境外招商机构设立或聘请招商大使等活动,给予一定费用补助。

6)支持招商信息化建设和外商投诉处理机制建设,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提升对外资的吸引力。

二、资金管理

1. 资金由市财政和商务部门共同管理。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负责资金分配,开展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确定资金支持重点并组织实施,以及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2. 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套取专项资金,若有以上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项目申报

1.市商务外事局、市财政局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发布项目申报文件,提出申报要求。

2.市商务外事局、市财政局联合对各区县(开发区)申报数据及提供的工作证明材料组织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兑付资金。

3.对上一年度实际利用外资综合考核得分列前三位的奖励,由市商务外事局会同市财政局分别按年度实际利用外资综合考核结果确定。

4.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四、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和外事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蚌埠市商务和外事局 蚌埠市财政局

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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