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商务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局专项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我局管理和使用的各类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来源于财政和有关部门拨款。
第三条 上级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我局对专项资金从立项、执行到完成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预算纳入我局总体预算,是我局经费预算的组成部分。我局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科学合理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对专项资金实施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保证专款专用,项目管理和实施单位要全力推动专项资金项目的及时执行。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设立、规范管理、权责明晰、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成立专项资金项目审查管理机构,分管负责人为专项资金管理的总负责人。
第七条 办公室(财务)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筹集、核算和监管,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对我局专项资金行使全面管理职责。
(一)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进行项目总体控制。
(二)负责按资金来源渠道对专项资金单独设立项目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三)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核算,审核专项资金开支的合法合规性,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四)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实行全过程的财务监督和管理。
(五)编制专项资金收支决算报表,组织相关部门编写绩效评价工作报告,并汇总上报。
第八条 我局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规划和预算编制,是项目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及时组织项目的申报立项,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工作;
(二)负责审核项目组拟定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三)检查、督办项目进展,组织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工作;
(四)组织项目成果评估、效益分析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申报、管理和执行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应履行项目建设所规定的各项职责,主要如下:
(一)编写项目书等申报立项材料,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按批复的预算使用专项资金,并拟定资金使用计划,报专项资金使用主管部门审核;
(三)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接受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四)接受相关部门的项目验收,编写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证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立项,要紧紧围绕我局中心工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重点安排我局运行和发展中急需解决且切实可行的项目。
(二)注重规划。专项资金的立项申报,必须以科学、系统的规划为前提,要注重专项资金项目的计划性和前瞻性。
(三)编实编细。将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编制工作提前到预算编制环节,细化到具体项目,提早做好项目储备,编制项目预算。
(四)强化绩效。专项资金立项申报书应明确项目绩效目标,加强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跟踪问效,构建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的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提早做好专项资金项目规划,建立本部门专项资金“项目库”。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准备申报资料,编写项目可行性报告。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进行项目论证,按照我局重点工作需要和轻重缓急情况,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申报财政和有关部门专项资金,按照其安排的时间组织申报工作。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执行
第十三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对专项资金进展情况严格控制把关,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专项资金预算批复后,认真做好项目执行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项目实施单位管好用好专项资金,参与招标采购工作;定期与计划财务科核对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对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定期在会议上进行通报;项目完成后做好验收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十四条 计划财务科在预算批准后要及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确保按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度核拨预算经费,督促相关单位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专项资金进行专项核算,加强资金监管,对全委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预定进度和批准的预算方案组织实施。依据项目预算的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节约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要确保项目按期完成,达到预定的绩效目标,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应纳入我局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形成项目执行自评报告,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对用项目经费支付接待费、劳务费、奖金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的,或项目执行不力导致专项资金被财政收回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审计监察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管理细则,对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分类细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归口管理部门和计划财务科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密切协调,跟踪专项资金使用的每一个环节,对项目实施进行动态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