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审计局审计整改标准认定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6-12 09:08来源: 五河县审计局浏览量:1759 【字号:   打印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认定标准分为“已整改、正在整改、未整改”三种类型。

已整改,指应整改事项得到全面整改,整改举措和效果符合审计结果文书要求,达到审计预期目标。

正在整改,指因历史遗留、司法诉讼、需要多个部门协调解决和客观上需要一定时间等情况,在规定的审计整改期限内无法全部整改到位,需要继续整改落实。

未整改,指应整改事项未按照审计处理意见或审计要求整改到位,整改举措和效果不符合审计要求,未达到审计预期目标。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整改结果可认定为已整改:

(一)已按审计决定执行的;

(二)需整改的具体问题金额或数量,已进行调整或纠正,并已全部落实到位的;

(三)审计期间已中止违规行为,消除违规行为后果,并采取措施杜绝隐患和加强监管的;

(四)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且已经受理的;

(五)移送司法机关已经受理,且已裁决或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六)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已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纠正、处理处罚措施或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

(七)对不可逆转,需今后在工作中予以规范或通过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制度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已在党委(组)扩大会或行政办公会上进行通报、专题研究相关问题整改工作,完善相关制度或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整改情况已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采取具体防范措施积极整改的;

(八)虽然采取了与审计处理意见不尽一致的整改措施,但整改措施合法合理,也更符合被审计单位或当地的实际情况,且达到审计预期目的或预期成效的;

(九)其他可以适用已整改标准的情况。

 存在下列情形的,审计整改结果可认定为正在整改:

(一)因问题复杂或涉及历史遗留、司法诉讼等情况无法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但被审计单位已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办法,按照整改计划正在组织落实,需要一定时间达到预期效果的;

(二)需报送党委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已按要求报批的;

(三)其他可以适用正在整改的情况。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整改结果可认定为未整改:

(一)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审计处理处罚意见、不采取审计整改措施的或不配合审计整改检查等行为;

(二)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或经整改督促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或敷衍应付整改,整改任务应完成未完成的;

(三)超出规定的整改期限,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拖延执行向审计部门报送审计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问题未整改落实的;

(四)对不可逆转,需今后在工作中予以规范或通过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制度解决的问题,政府投资领域既成事实、无后续环节进行把控且情节严重的问题,审计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审计查出问题实际整改未到位,却提供虚假整改材料证明已整改的;

(六)需整改的具体问题金额或数量,仅进行部分调整或纠正,没有后续整改措施或措施不明确的;

(七)审计整改要求涉及多项内容,仅落实部分内容,没有后续整改措施或措施不明确的;

(八)审计整改已经实施完成,但不符合整改预期目标的;

认定依据

审计整改证明材料均以对应问题整改的财务凭证、书面证明、办理事项回复、审批审核文件和制度文本等复印件或原件作为认定依据。

(一)涉及资金款项的整改证明材料认定依据

以收到对应单位的进账单、清退资金或资产证明以及被审计单位账务调整等有关原件或复印件为认定依据。涉及党委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作为坏账处理或核销相应资产的,以相应批复文件原件或复印件为认定依据。

(二)涉及建章立制、补办手续或通报、处理等问题整改证明材料认定依据

以制定的具体计划、措施、相应制度、补办的手续、相关会议记录以及约谈记录、处理决定等原件或复印件为认定依据。

(三)涉及审批和诉讼问题证明材料认定依据

以报请审批部门的请示(报告)批复件和法院受理诉讼的相应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为认定依据。

(四)会议资料、合同、文件清理等问题整改证明材料认定依据

以有关会议纪要、合同文本和文件清理结果目录清单原件或复印件为认定依据。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