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五河新希望六和牧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9-14 14:58来源: 五河县生态环境分局浏览量: 【字号:   打印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五环罚〔2022〕9号

 

五河新希望六和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MA2U4RCD6G

法定代表人:崔义邦

住所:五河县城关镇中小企业产业园105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2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双忠庙镇邓圩子村60000头育肥猪场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2020年8月建成开始养殖,直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未按照《关于五河新希望六和牧业有限公司双忠庙镇邓圩子村60000头育肥猪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要求对沼液暂存池使用HDPE膜进行顶部封闭,空气中弥漫着恶臭气味。

经查,你公司于2021年12月通过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报告第35页实际建设情况描述为“沼液储存池顶部覆盖HDPE膜”;第48页实际建设情况描述为“沼液储存池体覆盖HDPE膜进行顶部封闭,周边喷洒除臭剂,加强绿化”;验收意见第三大点“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第2点“废气”第10小点描述为“沼液储存池顶部覆盖HDPE膜”;出具的验收意见验收结论为“验收工作组经现场检查,审阅有关资料,经认真讨论认为:五河新希望六和牧业有限公司双忠庙镇邓圩子村60000头育肥猪场项目环评审批手续齐全,主要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并实现达标排放,满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要求,具备竣工环保验收条件,竣工环保验收合格”。但经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与验收报告不符,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2022年8月22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已完成整改,沼液储存池顶部已覆膜封闭。同时经查你公司未纳入2021年和2022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以上事实,有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关于五河新希望六和牧业有限公司双忠庙镇邓圩子村60000头育肥猪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五河新希望六和牧业有限公司双忠庙镇邓圩子村60000头育肥猪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关于印发蚌埠市2021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关于印发蚌埠市2022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和蚌埠市2022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通知》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25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蚌五环罚告字〔2022〕9号)及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参照2020年《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2-2,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肆拾贰万元整。(¥420000.00)

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蚌埠市五河县生态环境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并通过第三方支付(支付宝等)、POS支付、柜面办理、虚拟转账等方式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禹会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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