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徐增局

发布时间:2025-07-17 14:54 来源: 五河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徐增局:

性别男,19809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4613,身份证住址为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现住址为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5227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调查询问和查阅资料等方式发现你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25227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经营的砂石加工点在经营过程中,露天堆放大量易产生扬尘的砂土,未采取任何覆盖措施,也未设立高于砂土的围挡。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2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许增局在经营过程中易产生扬尘的砂土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露天堆放也未采取覆盖;

2.2025227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4张,证明易产生扬尘的砂土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露天堆放也未采取覆盖;

3.202533日徐增局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违法主体;

4.202536日执法证据(书证)提取单1张,证明许增局被投诉的事实;

5.2025227日现场勘察平面图一份,证明露天堆放砂土的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许增局确认送达地址的情况;

7.20253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易产生扬尘的砂土当时露天堆放时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覆盖;

8.20254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许增局完成整改的情况;

9.202547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张,证明许增局易产生扬尘的砂土已清理;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王军、董言亮、曹沛山作为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1.202556日听证申请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出听证;

12.2025512日听证通知书1份,证明告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和地址;

13.2025522日听证笔录1份,证明听证内容;

14.20257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听证后复核原堆放砂土点位超过10平方,当时有小溪镇镇政府工作人员和硖石村工作人员在场证明,测量长约60米,宽约17米,西南侧原堆放沙石点位长宽约10米,总面积约1120平方;

15.202574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6张,证明复核原堆放砂土点位,用卷尺测量情况;

16.202574日现场勘察平面图一份,证明原露天堆放砂土的情况;

17.20257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原易产生扬尘的砂土当时露天堆放时面积约1100平方。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27日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蚌环(五)罚告〔2025〕8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5年5月6日申请了听证申请内容为:2025227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发现徐增局堆放的石料有产生扬尘的可能,责令徐增局立即消除隐患,并通知徐增局202533日到执法机关做出调查笔录,并书面限期责令改正,徐增局在行政机关明确告知当事人的违法情况后,立即做出了把沙石全面平整,并压实的处理(就压实后与正常的道路一样),不再有扬尘的可能,又主动拆除了所有的设备,并在20253月全面整改到位(在蚌埠市生态环境局做出处罚决定之前一个月)。依据《行政处罚法》的第二十七条第一、第四款的规定,特申请免除处罚。

我局2025年5月12日下发了《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环()听通〔20251),于2025年5月22日举行了听证会。根据听证笔录,我局认为厂区物料堆放面积是否大于10平方米且是否当场整改的事实没有调查清楚,这两个事实对于是否符合免罚条件具有重要影响,因此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4日依法对你原堆放砂土点位进行现场复核并用卷尺测量,测量得出原堆放砂土点位占地面积约1120平方米。2025年7月11日对你进行调查询问,你自述原砂土堆放面积约1000平方米。根据复核结果和对你调查询问情况,我局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对你在听证会中陈述的事实以及申辩的理由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规定我局参照2024年《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计算裁量因子,确定罚款金额,具体情况为:

1、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0%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

3、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外0%

4、环境违法次数10%

5、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0%

罚款金额=10000+ (100000-10000) X 0%=10000

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蚌埠市五河县生态环境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并通过第三方支付(支付宝等)、POS支付、柜面办理、虚拟转账等方式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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