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2023年知识产权舆情分析

发布时间:2023-12-26 08:56来源: 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浏览量: 【字号:   打印

五河县市场监管简报

(知识产权专刊)

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6

2023年知识产权舆情分析

一、总体情况

据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通报,截止2023年10月份,我县发明专利授权量33件,同比增长32%,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16.45件。截止2023年9月份,有效商标注册量7157件,比2022年增长9.8%。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27件,助企融资17950.5万元,专利同比增长187%、商标同比增长138%。2023年受理知识产权纠纷3件,并成功调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2件。


二、2023年蚌埠市五河县12315平台知识产权投诉举报数据分析报告  

(一)总体情况分析

2023年,12315平台共接收知识产权投诉举报4件,同比增加100%。其中投诉3件,同比增加50%;和解成功率为25%,挽回经济损失1500元。举报1件,同比增长100%;诉转案2件,处罚金额5700元。咨询0件,同比0%

受理商标投诉3件,同比增长50%;举报1件,同比增长100%;受理专利投诉0件,同比0%;举报0件,同比0%;地理标志投诉0件,同比0%;举报0件,同比0%

(二)商标投诉举报情况分析

商标投诉问题前两个为商标使用不规范问题;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从涉及的产品种类看,商标投诉举报量排名靠前的种类依次是:

受理量排序

商品种类

受理量(件)

1

食品

2

2

装修材料

2

 

从涉及的企业主体看,商标投诉举报受理量排名靠前的企业依次是:

受理量排序

企业名称

受理量(件)

1

安徽盛仔食品有限公司

1

2

安徽肯爽食品有限公司

1

3

五河县李师傅装饰材料店

1

4

五河县伟豪五金店

1

 

(三)专利投诉举报情况分析

专利投诉举报问题无。

    (四)地理标志投诉举报情况分析

地理标志投诉举报问题无。

三、五河县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一)五河县小圩镇王美兰贰元店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擅自销售含有奥林匹克标志商品案

20221129日,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五河县小圩镇王美兰贰元店进行检查。经查,在其经营场所西墙货架发现摆放销售标注“冰墩墩”、“北京2022年冬奥会特许商品”等内容的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象的钥匙扣共3个,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相关许可材料。最终,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擅自销售含有奥林匹克标志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办案机关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本)第六章第四节《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45号)【249】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冰墩墩”奥运会吉祥物钥匙扣3,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决定。

(二)王萍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五河县公安局于202322日移交违法线索。根据调查,王萍于2022年至2023年从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手中购进侵权白酒(古井贡酒、口子窖白酒)货值金额25440元,并加价对外销售。2022121日王萍因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被五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291日王萍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五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2101日被逮捕,经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古井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王屈生产、销售的“口子”、“口子窖”、“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白酒,系侵犯安徽口子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从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人手中购进上述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违法经营额共计25440元。最终,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期间举报他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有立功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王萍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

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

“蚌埠鸿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马兆干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号:ZL202230292301.1)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人就其“杯子(大耳朵)”外观设计(专利号:ZL202230292301.1 )与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向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处理请求。

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3 5 5 日受理立案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组成合议组,于2023718日进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张道宝参加了口头审理,被请求人马兆干参加了口头审理。本案现已审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1.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侵权不成立。2.驳回请求人请求主张。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