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玄帝庙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中药制剂案
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市监处罚〔2023〕486号
当事人:五河玄帝庙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诊所备案凭证
备案编号:PDY92128134032217D2112
经营场所:五河县城关镇新都小区7号楼102/202铺
法定代表人:尤逢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40322197002****
联系电话:183552****
联系地址:五河县双忠庙镇医院宿舍***号
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口腔科
服务方式:门诊服务
所有制形式:私人
经营性质:营利性
2023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五河玄帝庙诊所进行检查,现场在该诊所发现1台煎药包装机,一楼药房药品冷藏冰箱及二楼冷藏冰箱内发现有62袋中药液“通便汤”、117袋中药液“脾胃汤”,上述中药液包装袋正面标示:“中药液”字样,该中药液包装袋上无任何生产厂家、主要成分、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功能主治、不良反应等信息,在贮存的塑料袋内用白纸分别标记为“通便汤” 、“脾胃汤”,据该诊所法定代表人(尤逢梅)陈述上述中药液(通便汤、脾胃汤)系该诊所自制,自用并销售给患者用于治疗肠道便秘和调理脾胃。现场当事人不能提供《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请示县局批准后,执法人员对上述“通便汤”、“脾胃汤”及煎药包装机实施了扣押强制措施,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份从安徽诚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药品销售代理人(刘魁洲)处以每盒58元的价格购进“灵源万应茶”10盒(标签标示:国药准字Z35020420;【成分】木香、广藿香、紫苏、麸炒枳壳、前胡、麸炒苍术、荆芥、川木通、金银花、赤芍、车前子、肉豆蔻、酒大黄、麦芽、茵陈、甘松、白芷、山楂、天花粉、小茴香、香薷、槟榔、野甘草、鬼针草、白扁豆、白芍、积雪草、飞扬草、红豆蔻(姜制)、一点红、麸炒枳实、荷叶、防风、稻芽、木瓜、盐泽泻、茯苓、大腹皮、柴胡、陈皮(制)、丁香、狗肝菜、姜厚朴、酢浆草、白术(土炒)、肉桂、石荠苧、紫花丁地、爵床、叶下珠、韩信草、铁苋菜、墨旱莲、桑白皮、姜半夏、青蒿、滑石、甘草、茶叶(红茶)。【性状】本品为棕褐色方形块;气香、味微苦、微甘。【性状】本品为棕褐色方形块;气香、味微苦、微甘。【功能主治】疏风解表,调胃健脾,祛痰利湿。用于感冒发热、中暑、痢疾、腹痛吐泻。【规格】每块重15g。【用法用量】煎服,一次15g,一日2-3次,小儿减半。【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贮藏】密闭,防潮,防蛀。【包装】铝塑泡罩包装,每盒12块。【有效期】36个月。企业名称:灵源药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诊所内利用刘魁洲免费提供的煎药包装机等设备,在其指导下以“灵源万应茶”为原材料按照一定的比例采用加水后进行煎熬、包装等制作流程,制作“通便汤”、“脾胃汤”,“通便汤”和“脾胃汤”均为同一原材料(灵源万应茶)、按照同一熬制比例、同一制作流程制作,制作完成后,在贮存的塑料袋内用白纸标记方式分别标为“通便汤”、“脾胃汤”,并在诊所内以患者通用(无处方)的方式进行销售,用于治疗患者的肠道便秘和调理脾胃,销售价格为7元/袋。截止2023年7月7日当事人被我局查获时现场已制作完成的“通便汤”62袋、“脾胃汤”117袋,货值金额共计1253元。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不能说明上述“通便汤” “脾胃汤”的具体制作时间,提供不出上述批次“通便汤”、“脾胃汤”及原材料(灵源万应茶)的账目账册、购货票据以及相关购销记录、使用记录、原材料的检验报告合格证明等材料,当事人陈述已制作完成的上述“通便汤”、“脾胃汤”尚未销售出去且均被查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证制售上述“通便汤”、“脾胃汤”的事实;
2、诊所备案凭证、法定代表人(尤逢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信息情况;
3、当事人的询问笔录4份,证明了当事人无证制售“通便汤”、“脾胃汤”的事实以及制售的数量、货值金额等相关情况;
4、询问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问话的事实;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物品清单1份,证明针对当事人无证制售“通便汤”、“脾胃汤”违反相关法律,执法人员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资质、供货商药品销售代理人(刘魁洲)的身份证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渠道的情况;
7、五河玄帝庙诊所负责人陈艾卫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证制售“通便汤”、“脾胃汤”的事实等相关情况;
8、供货商刘魁洲的讯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从其处购买原材料(灵源万应茶)用于制售“通便汤”、“脾胃汤”的事实等相关情况。
9、现场检查照片10张,证明了当事人无证制售“通便汤”、“脾胃汤”的情况以及执法人员现场取证的事实。
2023年 10月 11日,依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五市监罚告(2023)48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4日提交了书面听证申请书。2023年10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听证通知书并于2023年11月3日依法组织听证。听证中当事人提出以下陈述和申辩:1、当事人不构成配制制剂,处罚没有法律依据;2,当事人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处罚过重,应当免于行政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医疗机构为了临床需要,利用固定的同一原材料“灵源万应茶”(灵源万应茶系经注册的固定配方制成的中药)、按照同一比例、同一制作流程制作的“通便汤”和“脾胃汤”,在诊所内以患者通用(无处方)的方式进行销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医疗机构制剂的定义,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情况下,制售上述制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之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提出的“不构成配制制剂,处罚没有法律依据”的陈述申辩没有法律依据。虽涉案货值金额较少,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但药品与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国家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国家通过立法对药品实施最为严格的监管。当事人作为医疗机构应当知晓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当事人在明知医疗机构未取得制剂许可不得配制制剂的情况下,仍在诊所内制售上述制剂,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且在案件裁量时,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我局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案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经营规模、经济状况及承受能力,经综合考量,在拟处罚决定中按照裁量基准最低的处罚幅度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对当事人提出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处罚过重,应当免于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综上,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情况下,制售上述制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之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关闭五河玄帝庙诊所内生产制剂场所,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无证制售的制剂“通便汤”62袋、“脾胃汤”117袋;
2.罚款人民币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财务)开具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 11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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