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大新镇福临家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发布时间:2024-04-26 10:36来源: 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浏览量: 【字号:   打印

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市监罚〔2024124

当事人:五河县大新镇福临家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2MA8NQF5E12;

住所:五河县大新镇大新村村委会南18号;

经营者:刘庆;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 ********

2023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称在五河县大新镇福临家超市销售的玉米酥执行标准是GB17401,包装袋内不应放置任何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非食用物品。2023年12月25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8袋玉米酥(散称重(1×10))上面标注执行标准是GB17401,包装内的合格证与食品直接接触覆盖在玉米酥上。通过出示照片及超市小票当事人承认是其销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扣押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经查,2023年12月由蚌埠淮上区海吉星赵氏香蕉批发将玉米酥4提送货至当事人店内进行销售。玉米酥进了4提,每提10袋,共40袋,进价1.5元/袋,销价3元/袋,共计货值120元。至2023年12月25日现场检查时,发现8袋玉米酥(散称重(1×10))上面标注GB17401,其中生产日期:2023/09/27共7袋,生产日期:2023/10/05共1袋。依据国家强制标准GB17401-2014第四条:“包装袋内不应放置任何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非食用物品(放入的非食用物品如有独立包装,则为非直接接触。其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有关标准要求。非食用物品上应标注‘非食用’字样),但与食用方式有关且符合相关要求的餐饮具等物品除外。”上述食品合格证与食品直接接触覆盖在玉米酥上,与该标准不相符,并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该食品的进货票据不齐全,故此我办案机构对当事人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说法不予采信。当事人没有建立账目账册,自述上述食品销售32袋销售额96元。当事人请求给予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玉米酥事实

3.询问笔录,证明事人销售玉米酥(散称重(1×10))数量、货值和违法所得等情况;

4.消费者投诉举报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玉米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5.当事人的减轻处罚申请书一份,证明当事人请求给予减轻处罚。

2024418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五市监罚告〔202412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货值较小,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本)第【126】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1.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玉米酥(散称重(1×10))8袋;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玖拾陆元整(96.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财务)开具缴款通知单到五河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心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五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42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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