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李庆梅日杂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发布时间:2024-04-29 16:11来源: 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浏览量: 【字号:   打印

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市监处罚〔2024126

 

当事人:五河县李庆梅日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2MA2NEPGQ0Y

经营者:李庆梅身份证住址:******************身份证号码:******************

经营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五河县城关镇沱湖小区第10排6号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食品经营,卷烟、日杂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仅售预包装食品经营备案编号:YB13403221001135

联系方式:***********

20240102日,我执法人员接县局转办的举报材料,举报五河县李庆梅日杂(您乐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我执法人员对该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北墙货架第二层发现摆有“思圆”粉面菜经典酸辣味泡面4桶,生产日期20230606,保质期6个月“思圆”粉面菜蛋诱惑酸辣味泡面1桶,生产日期20230606保质期保质期6个月、“今麦郎”手打鲜粉2桶生产日期20230218,保质期9个月;上述食品截止检查时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食品的进销货单据,经上报县局批准,对上述食品实施了扣押强制措施,并于20240104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03月13日办理营业执照,在位于五河县城关镇沱湖小区第10排6号从事烟酒、食品等经营活动,2024年01月05日取得仅售预包装食品经营备案证明,经营期间,从蚌埠隆锦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上门配货车上购进“思圆”粉面菜经典酸辣味泡面 “思圆”粉面菜蛋诱惑酸辣味泡面 “今麦郎手打鲜粉方便面食品对外销售“思圆”粉面菜经典酸辣味泡面包装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2023年0606,保质期6个月,销售价格5/“思圆”粉面菜蛋诱惑酸辣味泡面包装标签标注生产日期2023年0606,保质期6个月,销售价格6/“今麦郎手打鲜粉2桶标签标注生产日期2023年0218,保质期9个月,截止20240102日我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在上述食品均超过保质期的情况下仍上架对外销售,当事人对消费者于2023年1231日在该店购买的“思圆”粉面菜蛋诱惑酸辣味泡面1桶已超过保质期一事予以认可,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提供上述的“今麦郎手打鲜粉进货时间、数量和价格及进销货单据,其他两种无法提供,未建立进销货台账,上述食品及超过保质期后销售的食品具体金额无法计算,现场查获的超过保质期食品“思圆”粉面菜经典酸辣味泡面4 “思圆”粉面菜蛋诱惑酸辣味泡面1桶“今麦郎手打鲜粉2桶,已销售的超过保质期食品“思圆”粉面菜蛋诱惑酸辣味泡面1桶货值金额总计42元,销售所得6.00元。本案中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均不属于特殊食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向我局提供营业执照、预包装食品备案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基本况;

2.投诉举报登记一份,证明其案件来源。  

3.现场检查笔录1份,以及现场检查视频资料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正在待售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4.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决定书》编号2024-CG1-3号、送达回执、(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当事人对涉案物品的超过保质期的扣押数量对现场检查结果予以认可的事实。

5.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相关事宜的情况说明;          

6.现场拍摄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的超过保质期的待售事实;

7.当事人向我局提出要求减轻处罚理由的申请书一份,证明我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求的权利

8.执法人员在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官网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本案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041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五市监告(202412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相关事项的内容。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在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对外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没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没有履行保障食品安全的义务,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鉴于当事人次违法,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少,尚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调查期间当事人并向我局提供五河县文宫社区低收入家庭,经济收入困难证明一份。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本)第【122】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第二款“符合裁量基准第【116】条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转至【116】第二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涉案物品不属于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之规定,当事人具有减轻处罚情形。可以予以减轻处罚。

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案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经综合考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陆元整(6.00

二、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今麦郎手打鲜粉2桶“思圆”粉面菜经典酸辣味泡面4 “思圆”粉面菜蛋诱惑酸辣味泡面1桶;

  三、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财务)开具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五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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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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