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阿艳日用百货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发布时间:2024-05-06 08:51来源: 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浏览量: 【字号:   打印

 

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4122

 

人:五河县阿艳日用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2MA2NG6X3XH

住所:五河县城关镇秀水湾1号转角商业0单元1层107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艳

身份证号码:452726************

联系电话:130********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保健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联系地址:五河县城关镇秀水湾1号转角商业0单元1层107铺

接投诉五河县西城美墅北区东门北侧阿艳商店售卖过期蛋糕。2023年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检查,在五河县阿艳日用百货店的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投诉产品“盼盼”嫩蛋糕,据当事人陈述确售出过投诉产品,但不清楚该产品是否过期,2023年12月27日,投诉人提供购买产品照片,生产日期为20230531,保质期6个月,至投诉人2023年12月5日购买时该产品已超过保质期,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于2023年12月28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28日从五河县科达食品商行以10.00元/包的价格购入了“盼盼”嫩蛋糕11袋,该产品生产日期为20230531,保质期为6个月。当事人供述该产品以12.00元每袋的价格售出了10袋(9袋在保质期内售出、1袋在超过保质期后售出),剩余1袋超过保质期的产品已被当事人丢弃处理,调查人员对于涉案产品的相关销售信息予以采信,违法所得为12.00元,货值12.00元。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提供了涉案产品的进货票据,无经营的账目账册。

证明对象及证据材料: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单位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行为能力人的基本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在该店经营场所未发现涉案产品事实;

3、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承认销售的1袋“盼盼”嫩蛋糕已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4、投诉人提供购买视频1份、产品照片2张、付款记录截图1张,证明了投诉人购买的1袋“盼盼”嫩蛋糕已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5、现场拍摄照片4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涉案产品的事实。

2024年0419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五)市监罚告〔2024〕1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经营中销售的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已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没有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涉案货值金额较小,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126】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1.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之规定,当事人具有减轻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减轻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拾贰元整(12.00元);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财务)开具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 

2024042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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