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东刘集镇福乐超市销售冒用及伪造条形码商品案

发布时间:2024-07-12 15:18来源: 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浏览量: 【字号:   打印

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2024220                                            

当事人:五河县东刘集镇福乐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2MA8PN7GX06

经营者:郑取

身份证号码:34222419XXXXXXXXXX

联系电话:158XXXXXXXX

联系地址:五河县东刘集镇XXXXX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日用杂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箱包销售;针纺织品销售;化妆品零售;五金产品零售;塑料制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农副产品销售;日用家电零售;日用百货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接举报,2024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在当事人的陪同下,依法对五河县东刘集镇福乐超市实施检查,现场未发现举报人反映的拌饭海苔和男士特价散内裤。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出示举报人所提供的其于2024年5月23日在其店内购买拌饭海苔(条码:6975910440069,委托商:连云港米喜食品有限公司赣榆分公司,受委托商:江苏琪又福食品有限公司)和男士特价散装内裤(条码:6936149520052,生产商:瑞鼠针织制衣厂)的购物照片及购物小票,当事人对于举报人在其店内购买上述商品的事实及上述商品的信息予以认可。执法人员现场经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查询:该拌饭海苔(条码:6975910440069)显示商品名称:拌饭海苔,企业名称:江苏琪又福食品有限公司,该男士特价散内裤(条码:6936149520052)未查询到该条码信息。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一进步查明案情,于2024年6月3日报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从一辆流动小货车购进10条特价散装内裤,用于销售。当事人自述内裤进价是7.2元/条,售价是7.8元/条;于2023年末在蚌埠购进一箱,共十袋拌饭海苔,进价11元/袋,售价是12.8元/袋。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两种商品已全部售完,货值金额206元,共获利24元。当事人未索取供货方相关资质,也未建立相关账目账册,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说法予以采信

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消费者投诉登记表及相关证据材料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2、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相关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照片一组,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特价散装内裤条形码扫码后显示该条码无结果和拌饭海苔扫码后显示其条码信息为江苏琪又福食品有限公司的事实。

4、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网站查询材料一份和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网站查询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男士特价内裤和拌饭海苔其包装上的条码信息。                                                             

5、询问笔录一份以及询问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伪造条形码特价散装内裤和冒用条形码拌饭海苔的数量、货值等情况。

6、蚌埠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页和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网图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202474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五市监罚告2024220《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规定的商品。”的规定,构成销售冒用及伪造条形码商品的行为

鉴于本案当事人系首次违法,违法所得金额较小,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轻微,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本)》:第十一章 标准化类《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67】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违反本条规定,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的,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符合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情形

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办案人员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元整(¥1000.00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财务)开具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五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71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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