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易安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五河十五店销售假药案

发布时间:2024-08-01 09:47来源: 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浏览量: 【字号:   打印

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市监罚〔2024274

 

当事人蚌埠易安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五河十五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MAD181497L

负责人:詹正峰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城关镇中兴路水岸名都13#楼***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零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食品销售;中药饮片代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化妆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文具用品零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中医诊所服务(须在中医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024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线索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12月4日入库1盒四味脾胃舒颗粒,标签标识:规格:10g*15袋、批号:230780、有效期至:2025-6-30、生产企业:广西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在该药房未发现该药品,该批号药品经蚌埠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本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WS-11057(ZD-1057)-2002-2012Z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查清违法事实,于2024年5月6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12月4日由蚌埠易安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配送1盒天天乐®四味脾胃舒颗粒至当事人处,标签标识: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6557,10克*15袋,规格:每袋装10克,功能主治:健脾和胃,消食止痛,用于脾胃虚弱所致的食欲不振,脘腹胀痛,伤食腹泻,小儿疳积。产品批号:230780,生产日期:20230722,有效期至202506,成份:茯苓、鸡矢藤、山楂、陈皮。辅料为蔗糖。生产企业:广西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柳州市柳江拉堡镇柳西路91号,电话号码:0772-7212780,共计1盒。执法人员在该药房未发现该药品。

在我局办理的另一起案件中于2024年3月27日对上述涉案同批次药品抽样送检,2024年4月25日收到蚌埠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BB2024-D0001),具体内容为:检验项目:鉴别(2)、装量差异、含量测定,检验结论为:本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WS-11057(ZD-1057)-2002-2012Z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

涉案药品的购进价格为50元/盒,销售价格为52元/盒。当事人案发后向我局办案人员提供了供货商资质、购进票据、销售清单、入库验收记录、广西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单等证明材料。上述涉案1盒天天乐®四味脾胃舒颗粒货值金额共计52元,未售出,无获利。经当事人陈述,其未售出的涉案的1盒天天乐®四味脾胃舒颗粒在其退回蚌埠易安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后已被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

对照案件移送标准,我局于2024年5月10日将案件线索移送至五河县公安局,五河县公安局审查后于2024年6月13日向我局出具了《关于退回卷宗补充材料的函》(五公退[2024]007号),内容为:“我局经审查发现,该案中当事人销售的药品有检验报告单,不符合够罪标准,现将该案退回你局自行处理。”。

经调查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方的资质证明文件、涉案药品销售出库单、入库验收记录、检验报告单、销售记录、退仓单、进销存明细、税票等证明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使用的药品是假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办案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依法收取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有:

1、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主体资格情况及身份信息。

2、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处理本案有关情况。

3、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药品具体数量、渠道、购进价格、销售价格有关事实。

4、询问照片1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询问情况记录的事实。

5、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记录1份,证明涉案药品送检的事实。

6、蚌埠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各1份,证明我局对涉案药品抽样送检的事实。

7、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收到涉案批次药品检验报告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资质、涉案药品销售出库单、入库验收记录、检验报告单、销售记录、退仓单、进销存明细、税票等各1份,证明涉案药品来源、销售、退回情况。

9、天天乐®四味脾胃舒颗粒(批号230780)产品定性问题的请示与复函各1份,证明涉案药品属于假药的事实。

10、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1份,证明我局依法将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检察院的事实。

11、五河县公安局反馈意见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行为非主观故意,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事实。

12、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蚌埠易安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经营批次为230780的天天乐®四味脾胃舒颗粒行为的处罚决定书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同批次药品经过了完整的查验手续、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使用的药品是假药

 

2024724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五市监罚告〔202427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及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规定,已构成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供货方的资质证明文件、涉案药品销售出库单、入库验收记录、检验报告单、销售记录、退仓单、进销存明细、税票等证明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使用的药品是假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免予行政处罚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财务)开具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五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8 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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