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家家购购物中心销售冒用商品条码商品案

发布时间:2024-09-12 16:36 来源: 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2024376                                            

当事人:河县家家购购物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2MA8NUEJB55

经营者:丁飞

份证号码:340323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58XXXXXXXX

联系地址:五河县东刘集镇XXXXX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杂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五金产品零售;电工器材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农副产品销售;珠宝首饰零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接投诉,2024年8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五河县家家购购物中心实施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店长丁侠陪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东侧服饰销售货架自下而上第一层发现有“金耀仕足”棉小布鞋垫待售,生产商:河北省保定市金耀仕足制垫厂,执行标准:Q/CSTY001-2016,商品条码:6952011962614,执法人员现场通过中国物品编码追溯平台查询显示信息如下:企业名称:滋溪市顺创电器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滋溪市新浦镇洋龙村,条码状态:经查,该厂商识别码已于2014年11月20日注销。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案情,于2024年8月1日报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4年4月份从蚌埠商贸城购进30双金耀仕足”棉小布鞋垫,购进价为0.8元/双,售价为1.0元/双。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已售出14双,还剩16双待售货值金额30元,销售额14元当事人未取得供货方相关资质,也未建立相关账目账册,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说法予以采信。

本案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消费者投诉登记表及相关证据材料份,证明了:案件来源的相关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一组,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金耀仕足”棉小布鞋垫条码扫码后显示该条码信息与投诉人反映的商品信息不符的事实;

3、询问笔录一份、询问照片一张,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冒用商品条码的“金耀仕足”棉小布鞋垫的数量、货值等相关情况;

4、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相关事实;

5、中国食品(产品)安全追溯平台(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主办)查询材料一份和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网站查询材料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金耀仕足”棉小布鞋垫其包装上的条码信息;

6、蚌埠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页和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网图片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初次违法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202493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五市监罚告202437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关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规定的商品”的规定已构成销售冒用商品条码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本案当事人系首次违法,违法所得金额较小,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轻微,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 第十一章 标准化类《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67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违反本规定,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被处罚的,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因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符合“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情形。        

综上,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其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财务)开具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五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91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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