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广家轩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伪造和已注销商品条形码商品案

发布时间:2025-01-21 15:22来源: 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浏览量: 【字号:   打印

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202527                                            

当事人:五河县广家轩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MA8P2F7N9R

经营者:丁飞

身份证号码:340323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58XXXXXXXX

联系地址:五河县东刘集镇XXXXXXX

经营范围:家用电器销售;家具销售;日用家电零售;针纺织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服装服饰批发;鞋帽批发;鞋帽零售;日用百货销售;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成人情趣用品销售(不含药品、医疗器械);五金产品零售;电工器材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劳动保护用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珠宝首饰零售;新鲜蔬菜批发;新鲜蔬菜零售;新鲜水果批发;新鲜水果零售;农副产品销售;初级农产品收购;水产品零售;鲜肉批发;鲜肉零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接投诉,2024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在当事人的陪同下,依法对五河县广家轩商贸有限公司实施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投诉人反映的:1.棉棉衣足男袜(条码:6970907939298),现场经国家产品安全追溯平台查询,显示条码状态:该企业已于Mar.11 2022 12:00:00:00AM注销;2.棉棉衣足健康舒适袜(条码:6972571880125)现场经国家产品安全追溯平台查询,显示物品信息:经查,暂无相关信息。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案情,于2024年11月4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从五河采货时购进棉棉衣足男袜(条码:6970907939298)和棉棉衣足健康舒适袜(条码:6972571880125)共一箱,合计一百双。当事人自述上述袜子进货价为150元/箱,销售价都是1.9元/双。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共售出40双,剩余60双袜子,当事人已于2024年10月31日当场进行下架。上述袜子货值金额190元,销售额76元,共获利16元。当事人未索取供货方相关资质,也未建立相关账目账册,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说法予以采信。  

本案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消费者投诉登记表及相关证据材料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2、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相关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照片一组,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伪造和已注销商品条形码的袜子的事实。

4、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网站查询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伪造和已注销商品条形码的袜子其包装上的条码信息。                                                             

5、询问笔录一份以及询问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伪造和已注销商品条形码的袜子的数量、货值等情况。

6、被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委托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合法性的事实。

7、蚌埠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页和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网图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2025113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五市监罚告202527《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规定的商品。”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伪造和已注销商品条形码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本案当事人系首次违法,货值金额较小,违法后果轻微,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本)》:第十一章 标准化类《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67】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违反本条规定,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的,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因当事人为首次违法,符合“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情形

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或进入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小程序线上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五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依法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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