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新集镇友情商店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计价秤案
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市监处罚〔2025〕99号
当事人:五河县新集镇友情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2MA2QWGRE9J
经营者:王友谊,男,汉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现住***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五河县新集镇新集街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烟草制品零售;酒类经营;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经营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销售;日用杂品销售;殡仪用品销售(除许可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025年1月21日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丁景永、朱诚在市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店内使用一台ACS-30型电子计价秤,用于店内散称商品称重计量,该台电子计价秤未经检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21日报负责人批准立案,指派丁景永、朱诚负责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自2013年10月份就开始在店内使用一台ACS-30型电子计价秤(标称制造商:武义志瑜电器有限公司、制造日期:12.9.6,最大称量:30kg,最小称量:200g等内容),用于其店内散称商品称重计量,该台电子计价秤未经检定。至2025年1月21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仍未申请检定且仍然在继续使用该台电子计价秤。
本案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 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共2张证明了当
事人在店内使用一台ACS-30型电子计价秤用于店内散称商品称重计量且该台电子计价秤未经检定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在店内使用一台ACS-30型电子计价秤用于店内散称商品称重计量且该台电子计价秤未经检定的事实;
3、蚌埠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查询的当事人违法信息证明了当事人计量违法行为首次被处罚的事实;
4、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张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5年2月2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五市监罚告〔2025〕9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已构成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计价秤的违法行为;鉴于在此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违法行为首次被处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章第【329】条“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属再次被处罚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计价秤并对其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或进入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小程序线上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五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