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壹品生鲜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冒用他人商品条码的商品案

发布时间:2025-03-27 17:02 来源: 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 浏览量:419 【字号:   打印

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市监罚〔2025111

 

当事人:安徽壹品生鲜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MAE3PW1W7R

经营者:赵华康

联系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城关镇青年路与大桥路交叉口中央壹品5号商业-集中商业一层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新鲜蔬菜零售;新鲜水果零售;鲜肉零售;鲜蛋零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家用电器销售;办公设备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化妆品零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礼品花卉销售;珠宝首饰零售;户外用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箱包销售;自行车及零配件零售;五金产品零售;灯具销售;家具销售;电动自行车销售;水产品零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初级农产品收购;农副产品销售;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皮革制品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谷物销售;豆及薯类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广告设计、代理;企业管理咨询;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通讯设备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母婴用品销售;玩具销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卫生洁具销售;卫生陶瓷制品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钟表销售;柜台、摊位出租;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牲畜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日用电器修理;畜牧渔业饲料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025年2月13日我局接到投诉,当事人安徽壹品生鲜商贸有限公司所销售的“心雅梦”珊瑚绒清洁巾及“艾菲尔”木梳两种商品标签上所标注的制造商与通过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扫描该两种商品条码查询到的注册企业名称不一致。2025年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至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后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货架处确有上述两种商品。通过现场扫描商品条码后发现:1、“心雅梦”珊瑚绒清洁巾,标签载明制造商:河北省石家庄市福品祥纺织有限公司,商品条码:6972609870206,通过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查询该条码得知该商品条码注册的企业名称为石家庄乐腾纺织品有限公司。2、“艾菲尔”木梳,标签载明制造商:山东艾菲尔家居有限公司,商品条码:6942096806668,通过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查询该条码得知该商品条码注册的企业名称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顺程塑胶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及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2025214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1、当事人于2025年2月4日从蚌埠五天百货商行购进“心雅梦”珊瑚绒清洁巾100条,该商品标签内容为:品名:珊瑚绒清洁巾,货号:099,规格:30×30cm±2cm,材质:聚酯纤维,执行标准:FZ/T62033-2016,安全技术类别:GB18401 C类,制造商:河北省石家庄市福品祥纺织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晋州市东卓宿镇东石村,商品条码:6972609870206,购进价格:3.5元/条,销售价格:3.9元/条,货值金额:390元。2、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12月26日和2025年2月4日从蚌埠五天百货商行购进了8把和10把“艾菲尔”木梳,共计购进18把“艾菲尔”木梳,该商品标签内容为:产品系列:时尚美发梳,产品材质:实木,产品规格:梳子×1,制造商:山东艾菲尔家居有限公司,地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执行标准号:Q/9137AFE001-2020,商品条码:6942096806668,购进价格:6.5元/把,销售价格8.8元/把 ,货值金额:158.4元。

2025年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至当事人经营场所处进行现场检查,经过检查后发现当事人经营货架处摆放有“心雅梦”珊瑚绒清洁巾70条及“艾菲尔”木梳14把。执法人员现场通过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对上述两种商品的条码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为:1、“心雅梦”珊瑚绒清洁巾,物品编码:6972609870206,企业名称:石家庄乐腾纺织品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小樵镇四常村,条码状态:经查,该厂商识别代码已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册,但编码信息未按规定通报。2、“艾菲尔”木梳,物品编码:6942096806668,企业名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顺程塑胶厂,地址: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街道秋千园工业园,条码状态:经查,该厂商识别代码已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册,编码信息已按规定通报。上述两种商品的标签载明制造商与商品条码记录信息中的注册企业名称不一致。在检查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已通知当事人现场对上述商品进行下架处理。

通过询问当事人得知,其所经营的超市在商品进货后,因物品过多,故未一一扫码核对标签信息与商品条码信息。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完毕后,该超市店长再次对仓库进行盘查,发现还剩余10条“心雅梦”珊瑚绒清洁巾在仓库内,因遗漏未摆放至销售货架处。

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详细的进货单据、销售记录及供应商相关信息。通过查询销售记录,上述两种物品各存在一条销售记录与投诉人提供的购物小票时间吻合。截止2025年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至当事人处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销售出“心雅梦”珊瑚绒清洁巾20条、“艾菲尔”木梳4把,共计销售额113.2元。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蚌埠市人民政府网站,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办案人员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依法收取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有:

1、安徽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及投诉材料一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证据提取单三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冒用他人商品条码的商品的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的基本情况;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冒用他人商品条码的商品的购进时间、数量及销售情况的事实;

5、进货票据复印件三张,证明当事人购进本案中两种商品的进货来源、数量及价格;

6、销售记录复印件四张,证明当事人销售本案中两种商品的数量、时间及价格;

7、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用以证明对当事人文书送达的地址;

8、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蚌埠市人民政府网站截图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

 

2025317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五市监罚告〔20251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及二十四条第一款“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的规定,已构成了销售冒用他人商品条码的商品的行为。

 

鉴于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能够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涉案货值金额小,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同时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经综合考量后,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十一章 标准化监督管理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368】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规定,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的,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上述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综合考量,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壹拾叁元贰角(113.2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仟壹佰壹拾叁元贰角(1113.2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财务)开具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五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32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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