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张皓馒头店(个体工商户)发布虚假广告案

发布时间:2026-05-14 10:25 来源: 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字号:大 中 小】 打印

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市监处罚〔2026〕232号

当事人:五河县张皓馒头店(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2MAEPHH2A9M;

住所: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大新镇茂源新里程12栋14号;

经营者:张之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26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称,其在当事人拼多多平台“馍天下”网店,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一款大馍产品,该产品宣传:“零添加”,涉及发布虚假广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于2026年4月23日报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在拼多多平台注册经营一家名为“馍天下”的店铺,主营大馍等产品,执法人员通过对该网站页面进行检查,发现被投诉的大馍拼多多页面上关键字标称“安徽馍天下手工老面发酵水烙馍烧饼零添加传统发面饼冷冻保存超软”,宣传“零添加”。同时,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该大馍的产品标签,标签上标注:“配料表:小麦面粉,饮用水,食品加工用酵母,老面(小麦面粉,饮用水),食用碱(碳酸钠),食用盐,白砂糖,大豆油”,以及该大馍产品的配料一袋。据当事人自述,该大馍产品并非“零添加”产品,配料是由面粉、食用碱(碳酸钠)、食用盐、白砂糖等食品以及食品添加剂混合而成的。当事人称该大馍产品的页面设计制作,是委托设计公司制作的,同时提供了网页标题制作费的收据260元。当事人自述没有建立账目账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小作坊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网店销售大馍以及该大馍配料中添加了酵母、白砂糖等食品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事实;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网店销售的大馍并非“零添加”产品的事实;

4.经营网店网页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网页标题宣传大馍产品“零添加”,涉及虚假宣传;

5.当事人委托网页广告制作单位收据一份,证明广告费的真实性;

6.投诉举报材料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2026年5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五市监罚告〔2026〕23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经营广告费用较少,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310】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的罚款:1.广告费用五万元以下的;”之规定,当事人符合处广告费用三倍罚款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从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柒佰捌拾元整(780.00)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或进入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小程序线上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五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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