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03-12 16:14来源: 五河县应急局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62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切实规范财经秩序,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决策部署,细化举措、完善管理、堵塞漏洞、压实责任,突出公开、监督、处理三大重点,切实增强财政制度刚性,确保财政资金管理程序规范、责任明确、权力透明、监督有力。

二、基本原则

加强全程监督。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推进制度规范全覆盖的要求,全面梳理财政资金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查找问题,完善制度,进一步健全覆盖财政资金运行各流程、各环节和各层级的制度体系。

提高使用效益。建立起“制度+科技”的防控机制,健全财政资金使用流程管控机制,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完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提升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的有效性。

强化顶层设计。切实把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建立起公开透明、动态完善、长效管理的机制,健全财政资金设立审批、分配审核、公开公示、监督检查等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做到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

严格考核问责。细化量化财政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明确责任到岗到人,严格考核督查和责任追究问责,形成分级管理、分级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切实保障财政资金管理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三、主要内容

(一)严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1.严格设立审批。严格控制新设财政专项资金,凡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不属于本级事权或共同事权的,不得设立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新设50万元以下的项目,确需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列入专项资金清单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2.强化立项评审。各县、区(市高新区、市经开区,下同)和各部门要逐步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立项评审机制,明确设立依据、绩效目标、资金规模等,编制可行性报告,通过预算评审听证等方式进行科学论证。凡未经评审论证的,新设专项资金立项申请一律不得提交同级政府会议研究,一律不得安排预算资金。

3.完善评估退出。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对同方向、同领域项目进行归并,对政策目标已完成、绩效不高、巡视巡查发现重大问题等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审批后予以撤销或调整。

4.规范分配下达。全面实施专项资金绩效分配,建立起科学、公开、透明的资金分配决策机制,一般性转移支付原则上采取因素法、公式法分配,专项资金原则上采取因素法分配,确需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要积极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择优确定支持对象。

5.创新支持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围绕重点领域和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创新产业基金、保险保费补贴、风险补偿等财政支持体系,积极推进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后补助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入。

6.严格使用管理。按照“一类资金、一个办法”的原则,各县、区和各部门要及时修订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未制定办法的要分项(分类)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逾期未进行修订完善或制定办法的,不得分配资金,并取消对应项目。对多部门管理、多渠道安排的项目资金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相关部门要统筹整合使用支持贫困县的财政涉农资金,贫困县要制定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具体办法,明确部门分工、操作程序、资金用途、监管措施等。

7.严格审核拨付。建立财政资金部门联审机制,提高补助对象审核认定精准度。健全项目资金申报审核台账,记录所有流程的审核负责人、经办人审核意见并归档保存。综合运用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将补助对象工商信息、税务信息等进行联审比对,杜绝多头申报、虚假申报、违规申报。补助到企业的,一律要求企业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并通过涉企系统申报;补助到个人的,一律要求个人提供居民身份证信息等,做到精准发放。

8.严格财政资金账户管理。继续做好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完善财政专户管理长效机制。严格预算单位账务管理,积极推进公务卡改革,规范公务消费行为和现金管理,将“小金库”治理工作纳入财政部门日常监管和审计监督范围,常年接受群众监督,做到有举报必受理,有违纪必查处。压实部门单位主体责任,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实现“小金库”案件核查和处理的有效衔接。严格责任追究,对私设“小金库”行为实行“零容忍”。加强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建立健全各部门、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制度,实现动态管理。

9.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国库集中支付实施范围,各县区、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性资金均应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加快推进国库支付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完善财政资金拨付程序,上级提前下达转移支付要列入年初预算,切实加快财政支出进度。

(二)严格政府债务管理。

1.强化限额管理。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举债,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严控新增债务,不得超限额举债,限额内只能通过发行政府债券举债。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债务及其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规范举债融资管理。规范PPP、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投资基金等项目融资模式,严禁通过财政违规担保和采取保底承诺、回购安排、名股实债等形式变相举借政府债务,不断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

3.加强风险防控。将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党政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纳入县区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对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等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按照“借、用、还”相统一的原则,明确偿债责任,建立健全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制定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强化债务风险指标的控制作用,动态评估债务风险状况,确保不发生债务违约。

(三)加强预算绩效管理。

1.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健全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规范绩效目标设置和评价办法,按照“花钱要有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同步申报绩效目标、同步审核绩效目标、同步批复绩效目标。

2.完善绩效评价制度。根据“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推动预算部门绩效自评全覆盖,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重点项目组织再评价,完善第三方绩效评价,引入社会力量开展绩效评价。

3.积极开展预算评审听证工作。对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技术性较强和预算金额较大的新增项目,邀请人大代表和相关行业专家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预算安排的科学性及绩效目标设立情况进行论证分析。

4.严格绩效评价结果运用。进一步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于资金管理制度不健全、审计反映突出问题、无责任落实机制的,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采取暂缓拨付资金、撤销调整项目、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等方式严格处理,促进依法依规使用财政资金。

(四)全面公开预算信息。

1.扩大公开范围。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深入推进预算信息公开,除涉密信息外,凡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全面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对公开结果负责,做到预算、分配、监督全过程公开。对不按规定时间、方式和内容公开预算信息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公开政府预决算、资金管理办法、资金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办法等信息。主管部门要主动公开部门预决算,逐项公开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管理办法、项目分配结果、绩效评价情况等信息。审计、监察部门要按规定公开财政资金审计结果、巡视巡查情况等信息。

2.细化公开内容。对涉农补贴类财政资金,公开补贴种类、补贴标准、补贴依据、补贴对象、补贴金额、监督电话等重要信息;对补助到企业或其他补助到个人的财政资金,每年通过资金申报身份识别系统集中审核后,汇总公开政府补助金额、补助项目、补助标准等重要信息;对工程项目类财政资金,公开项目名称、批复文件、建设内容、资金来源、管护责任等重要信息。

3.加强基层公开力度。深入推进村级财务公开,所有分配到乡村的资金,实行县乡村三级公开,同步公开资金制度、分配结果等信息。贫困县要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统筹使用的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并实施扶贫项目行政村公开制度。县、乡级部门和单位要立足面向基层、贴近群众的实际,通过门户网站、县乡镇服务大厅、村务公示栏、便民手册等形式,重点公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涉农补贴等民生支出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预算规模、补助标准、资金分配结果等。对于通过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渠道公开的内容,原则上不低于3年,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五)加强财政资金监督。

1.实行财政资金监督全覆盖。将所有财政资金纳入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范围,对重点部门、单位和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定期轮审机制,实现财政资金立项、审核、分配、使用、绩效情况的全程监督。将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各个主体纳入财经纪律监察范围,实行乡镇财政财务互审全覆盖,重点加强征地拆迁补偿款、惠农补贴发放、扶贫资金使用、村级财务监管等互审监督。

2.加强基层财政资金监管。进一步健全完善财政资金“村财乡管、乡财县管”制度,村级集体所有资金收支账目由乡镇统一管理,村级开支实行报账制,依法委托乡镇全程监督;乡镇财政资金使用由县财政统一管理,并动态监控,构建相互制约的监管机制。健全乡镇财政内控机制,落实不相容岗位分离、财务会计岗位交流管理,实行村民民主决策,强化财政资金的监督约束。

3.严格规范津贴补贴发放。严肃津贴补贴发放纪律,严格执行国家津贴补贴政策,规范发放程序,强化财务管理,建立健全津补贴发放管理长效机制,认真做好规范津贴补贴工作。

4.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各县、区和各部门要畅通监督渠道,探索建立举报人奖励制度,鼓励人民群众对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

(六)严格违规违纪问责惩戒。

1.落实财政资金管理责任。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承担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责任,主管部门承担资金管理制度细化分解责任,财政资金使用部门承担资金管理制度执行落实责任,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承担资金管理制度监督责任,监察机关承担资金管理制度执行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执纪问责责任。对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执行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资金使用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经办人员依法承担责任。

2.建立财政资金考核机制。将财政资金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突出财政资金制度建设和执行责任考核管理,做到全流程、全层级、全领域考核全覆盖。

3.加大违法违纪违规问责力度。对私设“小金库”、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以及民生、扶贫等重点领域违法违纪违规等问题,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建立专项资金管理领域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对骗取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律追缴违法违规套取的财政资金,并纳入资金审核身份识别系统,以后年度原则上不得再申请相关资金;对违反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的主管部门,取消相应项目或压减下年度预算。坚持将处理事与处理人相结合,落实“一岗双责”要求,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将财政资金制度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的重要任务,作为严肃财经纪律、源头预防腐败的主要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力有序有效推进财政资金制度建设,做到用制度管钱、管人、管事、管权,确保取得实效。

(二)注重统筹协调。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推进财政资金制度建设。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制度建设的指导,对资金运行全过程进行动态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制度执行的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制度执行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执纪问责,保障财政资金制度建设、制度执行、制度监督规范化、长效化。

(三)强化奖优惩劣。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健全、执行到位、资金绩效较优的县区及有关部门,适当统筹安排奖励资金;对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缺失、执行不严格导致财政资金管理出现严重问题的县区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相应收回上级安排的有关项目资金。

(四)严格细化落实。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制定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和操作细则,及时清理清除与本意见不相符的制度规定,将具体责任细化落实到岗位和个人,确保财政资金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五)健全定期报送制度。各县、区要将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及本级政府国库库款余额、政府融资举债规模、政府融资成本、财政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等情况,每半年开展1次分析评估,形成材料报上一级政府或相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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