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五河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依法高效有序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建设现代化美好五河提供坚实的安全保证。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安徽省抗旱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安徽省长江、淮河干支流主要堤防巡逻抢险规定》《淮河防御洪水方案》《淮河洪水调度方案》《蚌埠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五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气象灾害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五河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予以应对,城区渍涝灾害按照《五河县城区防汛排涝应急预案》的规定予以应对。
1.4 工作原则
防汛抗旱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为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依法防控、科学调度、防汛抗旱统筹,全民参与、军地协同、平战结合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全县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省委、省政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市委、市政府、市防指及县委、县政府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
(2)制定全县防汛抗旱工作政策、制度等;
(3)依法组织制定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调度运用影响重大的县管防洪抗旱工程设施;
(4)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5)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督促地方党委和政府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落实重点地区和重要工程防汛抗旱责任人;
(6)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7)指导地方建立健全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完善组织体系,建立健全与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组织协调等工作机制;
(8)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2.1.1县防指组成
县防指由县委书记任政委,县长任指挥长,分管应急管理部门的副县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其他各位副县长、县人武部部长、县应急局局长、县水利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分管应急管理的副主任、副主席任顾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直机关工委、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委、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司法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国防动员办、县供电公司、县气象局、市公路五河分中心、武警五河县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怀洪新河管理局、县淮河河道管理局、市交通执法支队六大队、西坝口闸管处、国元农保五河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公安局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2.1.2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办:掌握全县防汛抗旱动态,为县委领导提供全县防汛抗旱工作相关资料信息。
县政府办:协调政府工作部门,搜集整理防汛抗旱信息,为指挥长决策提供依据,对各乡镇、各部门防汛抢险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县委组织部:负责督查各乡镇、各部门行政首长防汛抗旱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掌握党政干部在组织抗洪抢险、抗旱排涝和救灾工作中履行职责及遵守防汛抗旱纪律情况。
县委宣传部:负责全县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组织协调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县人武部:根据汛情需要,负责组织协调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抗洪抢险,转移营救危险地区群众等紧急任务。
县直机关工委(县委督查考核办):按照县防指部署,及时动员和组织县直机关干部投入防汛救灾和抗旱保苗工作中去,检查监督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及参加防汛抗旱的国家工作人员履行防汛抗旱职责,执行防汛抗旱纪律情况。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防汛抗旱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汛抗旱设施建设、人防工程、重点工程除险加固、水毁工程修复投资计划的协调安排;负责粮、油储备、轮换和应急供应;协助落实农业抗灾用电指标。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协调县电信、移动、联通等运营商保障应急通信网络畅通。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学校防汛工作,做好校舍安全检查工作以及对周边围墙进行排查,积极与周边单位联系协调安排好本校防汛抢险工作;及时做好紧急情况下学校师生疏散、转移、安置;通过多种形式对师生做好防汛抗洪工作的宣传教育,确保学校财产不受损失,师生无伤亡;组织损毁校舍的修复和重建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掌握农业洪涝旱灾情况,组织开展农业生产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做好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和生产恢复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运送防汛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偷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按照县防指分配方案,及时下拨中央和省、市、县级防汛抗旱经费并监督使用。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安排危险区民政福利设施及财产安全转移等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为全县防汛抗旱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协调监督旅游行业和景点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防洪、排涝、供水安全运行,组织指导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排涝工作,做好城市供水相关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市交通执法支队六大队:负责水路和县乡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优先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及时征调、组织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紧急防汛期监督船舶服从防洪安全要求,督促水上运输船只和渡口做好防台风工作。
市公路五河分中心:保障境内省道、国道畅通,为防汛抢险提供后勤服务,对防汛抢险车辆提供优先通行服务。
县应急局:负责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为县政府、县防指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当好参谋;组织指导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和防汛抗旱队伍建设;协调组织防汛抢险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和日常防汛抗旱工作;预报预测水情、旱情发展趋势;组织编制县管河湖和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全县做好水利设施安全运行工作;督促做好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工作。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县防指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协调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防范及应急处置的督促指导工作,协调解决防汛抢险临时用地问题。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协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城市防洪,加强汛期路面管控。
县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汛情、旱情形势作出气象分析和预测,及时发布预报预警;汛期期间,及时组织力量,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及时向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预报信息;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适时组织人工增雨工作。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提出环境保护意见;在水污染危险期,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县防指报告水质状况,防止饮用水源地污染造成水质性缺水,避免和减轻污染事故造成的重大损失。
县商务局:负责对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测;负责协调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县国防动员办:承担县赋予的抢险救灾通信支援保障任务,负责公共人防工程防洪安全。
县供电公司:负责电力调度安全工作,保障防汛、排涝和抗旱的电力供应。
县怀洪新河管理局:做好怀洪新河度汛的工程准备和警戒水位以下的堤防巡逻查险,根据县防指的命令,及时启闭沿线穿堤涵闸及天井湖闸,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水情、汛情、险情,为县防指决策提供依据。
县淮河河道管理局:做好淮河河道清障、堤防管理和警戒水位以下的堤防巡逻查险,及时调度自排涵闸,做好汛情、水位、险情统计上报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力量参加应急救援、城区排涝和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区域群众等工作。
武警五河县中队:根据汛情需要,组织武警官兵参加抗洪抢险,转移营救危险地区群众;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西坝口闸管处:根据县防指指令,负责向上级报告,协调做好西坝口闸启闭工作。
国元农保五河公司:负责洪涝灾害的灾后保险理赔工作。
2.2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为县防指办事机构,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设在县应急局。主要职责为:
(1)组织拟订并实施县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2)收集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和防汛抗旱行动情况等;
(3)组织防汛抗旱会商,分析研判形势,提出应对方案与建议;
(4)协调、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县防指工作部署;
(5)组织指导防汛抗旱物资储备、防汛抗旱队伍建设、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
(6)组织指导对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的调查评估工作。
县防办设主任1名,由县应急局局长兼任;设副主任若干名,由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兼任。
2.3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专项工作组
县防指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牵头的专项工作组,按照防汛应急响应行动要求进驻县防指,进行联合值守、会商、指挥。专项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相关单位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根据工作任务确定。专项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和部门负责制相结合的工作责任制度。根据汛旱情发展情况,县防指可适时调整相关专项工作组及其职责。
2.3.1综合组
成员单位:县委办、县应急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
工作职责:负责起草各种文件、材料及会务,完成文件、材料审查和送交领导审定工作;提供各地气象信息及雨情情况,预测近期天气趋势;加强观测主要河道、闸、库的水位、流量,预测河道、水库的水位流量及变化趋势;及时收集、统计因灾需社会救助情况;及时收集、统计全县水旱灾害发生及发展情况;及时收集、统计全县厂矿企业受灾情况;及时收集、统计全县农业受灾情况;及时收集、统计全县道路交通受灾情况;掌握各类水利工程运行状况,及时收集、统计险工险段发生及发展情况、破圩情况、水利工程水毁情况,做好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和洪水预报;提供全县灾情信息和参与应急救援等有关情况,负责各级防指文件收发与保管;负责县防指工作人员生活保障。
2.3.2会商调度组
成员单位:县应急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职责:对雨情、水情、工情、险情和灾情进行实时会商,指导各乡镇防汛抗旱调度;执行县政府批准的防汛抗旱预案,根据汛情旱情响应级别适度超前预警;针对强台风、强降雨、严重汛情、行蓄洪区启用、水库堤防出现重大险情等情况,及时召开会商会,并将会商结果及时呈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跟踪县防指决策执行中和执行后情况、执行效果,并对其作出评价,并向县防指作出报告。
2.3.3保障组
成员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应急局、县商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国网五河供电公司、中国电信五河分公司、中国移动五河分公司、中国联通五河分公司。
工作职责: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及时下拨中央、省、市和县级防汛抗旱经费并监督使用,对被征用的社会物资和运输车辆进行事后经费保障,对应急购买物资和工作经费进行经费保障;负责为现场抢险人员组织提供食品和饮水;负责防汛抗旱物资的采购、储备,落实抢险物资社会号料;负责防汛抗旱物资调拨;负责防汛抗旱车船的征用、调度,保障县防指工作用车,及时维修抢险必经道路;负责加强交通巡逻管控力度,确保防汛抗旱车船安全通行;负责防汛抗旱通信、网络保障和电力保障。
2.3.4生产救灾组
成员单位:县应急局、县发展改革委、县农业农村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民政局、国元农保五河公司。
工作职责: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负责全县洪涝干旱灾害的救灾工作,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心理危机干预,提供心理援助服务;根据县防指指令,负责防汛阶段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和组织调出;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发放生产物资,开展社会救助有关工作;负责掌握农业洪涝情况,为农业生产提供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指导灾后的生产自救等工作;负责掌握工业洪涝情况,为工业企业生产提供救灾指导服务,组织指导工业企业生产自救等工作;负责洪涝旱地区保险及灾害发生后的保险理赔工作。
2.3.5卫生防疫组
成员单位:县卫生健康委、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职责: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及时向县防指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服务;提供灾情有关信息,并对洪涝灾害中的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物资,进行救助。
2.3.6抢险救援组
成员单位:县应急局、县人武部、县水利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武警五河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
工作职责:根据县防指指令,组织工程抢险专业队伍进行工程抢险,申请调动解放军部队投入抢险;对接各乡镇申请调动部队、武警、消防救援大队的有关工作;根据县防指指令安排人员参加防汛抢险。
2.3.7技术指导组
成员单位:县水利局、县怀洪新河河道管理局、县淮河河道局。
工作职责:对防汛抢险技术总负责,对报县防指的险工隐患的登记、排除、销号建档管理;负责向险工险段派出技术指导专家,及时提出抢险方案,做好险情处置工作。
2.3.8宣传报道组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应急局、县融媒体中心。
工作职责:负责对外宣传报道工作,组织相关记者会、报告会;适时发布防指汛旱情通报,公布重要河道、水库水位信息及灾害发生、发展情况;通过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报道各级党委、政府在防汛抗旱工作中的作为,宣传先进事迹。
2.3.9治安管理组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各乡镇。
工作职责: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2.3.10纪律监督组
成员单位: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委督查考核办。
工作职责:监督检查各单位执行县防指命令情况、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监督检查防汛抗旱物资、经费的使用情况;负责对相关违纪、违规人员的查处。
2.4 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乡镇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工作。
2.5 基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行政村(社区)明确防汛抗旱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防汛抗旱措施。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本级或属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2.6 现场抢险救援指挥机构
当发生重大险情等突发事件时,可以组建现场抢险救援指挥机构,由当地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必要时,县委、县政府委派相关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组织、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2.7 工作组、专家组
2.7.1工作组
县防指成立工作组,由县防指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带队,赴一线指导督促地方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2.7.2专家组
县防指成立专家组,由县水利局组织相关专业的技术、管理、抢险救援专家组成,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应急处置等提供咨询和建议。专家组成员所在单位应支持专家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3 应急准备
3.1 责任落实
3.1.1健全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充实与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任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力量,构建上下对应、贯通的防汛抗旱指挥体系。
3.1.2落实县包乡、乡包村的逐级包保工作责任机制。落实堤防、水库、行蓄洪区、城市等重点地区和重要工程防汛行政责任人。
3.1.3对水库下游、行洪通道、圩口、行蓄洪区、低洼易涝区等高风险区域划分人员转移避险网格,明确监测、巡查、预警责任人和包保到户到人的转移责任人。落实地下空间、下沉式建筑、在建工地基坑等高风险部位管理单位防汛责任人。
3.2 预案准备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加强预案编制、修订和研究,不断完善防汛抗旱预案体系。
3.2.1各级防办负责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突发重大险情应急抢险预案。
3.2.2水利部门负责修订完善河湖和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编制工程应急抢险方案。
3.2.3行蓄洪区安全转移方案,由所在地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拟订,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审批。
3.2.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修订完善城区排水防涝应急预案。
3.2.5发改、教体、民政、住建、交通、水利、文旅、卫健、应急等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行业重点单位、基础设施管理单位编制防汛应急预案,强化应急响应措施和预警联动。
3.3 工程准备
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在建开口工程复堤复坝任务;整治消除各类防洪工程度汛隐患,确实在汛前无法消除的,落实应急措施。落实汛期在建涉水工程和病险工程安全度汛责任和方案措施。
3.4 物资准备
3.4.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干旱威胁的单位应储备必需的防汛抗旱抢险救援物资。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以备急需。
3.4.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用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物资,组织财政、水利、应急、发改等部门,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完善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体制机制,做好物资规划计划、资金保障、储备管理、调拨使用、轮换更新等工作,提高物资管理调运信息化水平。
3.4.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了解掌握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更新换代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优化物资储备布点,拓展储备方式,适当开展协议和产能储备;对大型设备需求,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紧急情况下,可向社会公开征集。
3.5 队伍准备
3.5.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专业队伍建设,统一调动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防汛抗旱队伍,提高队伍管理调动信息化水平。
3.5.2加强军地联动,针对重点区域、重要堤段预置任务部队;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民兵队伍防汛抢险救援技能训练和装备配备。
3.5.3应急部门依托建筑施工企业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组建防汛专业抢险队伍,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等部门根据职责组建本系统内专业队伍,为防汛抗旱提供保障。
3.5.4乡、村应加强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组建基层应急队伍,其中乡级不少于50人,村级不少于15人。
3.5.5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巡堤查险任务,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群众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组建巡堤查险队伍,并进行登记造册。堤防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堤防所在行政区域,并结合堤防防洪保护受益范围,划分巡堤查险任务和区段,报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确定。堤防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确定。
3.5.6支持社会应急力量加强防汛抢险救援技能训练和装备配备,鼓励依法有序参与抗洪抢险。
3.5.7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需要,组建或者明确防汛抢险队伍。
3.6 培训演练
3.6.1培训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实施防汛抗旱知识与技能培训,每年汛前至少组织开展1次;组织编写培训教材、课件、视听资料,加强培训师资、机构培育,提高培训规范化水平。县级负责乡村级防汛抗旱负责人、基层应急队伍、巡堤查险人员等的培训。
3.6.2演练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组织举行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暴雨洪涝易发区域的乡镇、村(社区)及企事业单位每年应至少开展1次有针对性的演练。专业抢险队伍应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每年有针对性地进行防汛抢险演练。
3.7 信息化支撑
各级防办在充分利用各部门既有成果的基础上,组织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互联互通,深化监测、监控、工程、地理、预报、预警等各类信息共享,积极推进指挥调度可视化、场景化、可量化。各部门应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数据。
3.8 宣传教育
各级各部门多渠道、多形式开展防灾避险知识宣传教育,推动防灾避险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风险识别、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3.9 防汛抗旱检查
各部门组织开展行业汛前大检查,查找薄弱环节,限期整改,消除隐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汛前对各项准备工作至少组织开展1次综合检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演练、查物资、查通信,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跟踪督促整改。
4 监测预报预警
4.1 监测预报
气象部门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水利部门负责水情(河湖洪水)、旱情监测预报;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报;住建部门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报;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田涝渍、土壤墒情监测预报。各部门及时将监测预报结果报送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4.2 预警发布
4.2.1气象部门负责暴雨、台风预警发布,水利部门负责水情(河湖洪水)、旱情预警发布,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预警发布,住建部门会同气象部门负责城市内涝预警发布,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田涝渍预警发布。
4.2.2水利、气象等部门应开展重大灾害性天气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2.3各相关部门应规范预警发布内容、范围、程序等,按照专群有别、规范有序的原则,科学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加密重要时段预警发布;针对暴雨洪水影响跨行政区域的,完善跨区域预警联动机制;建立预警“叫应”机制,确保高等级预警信息第一时间使相关防汛责任人知晓。
4.2.4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利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调度防洪工程、可能对上下游造成影响时,应提前向受影响的乡镇或基层组织发布预警。乡镇或基层组织接到预警后,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4.2.5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涝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2.6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
4.2.7水库(水闸)管理单位按照控制运用办法决定泄洪时,应提前向泄洪影响区域的乡镇或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当水库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库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相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垮坝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提早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相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和工程抢护争取时间。
4.2.8县、乡应健全广播、警报器、大喇叭等预警发布设施,畅通电视、网络、移动通信、大屏等预警发布渠道,必要时组织人员逐户通知,实现预警传播快速、精准和全覆盖。突出学校、医院、敬老院、儿童福利机构、在建工地等特殊场所,低洼易涝区、旅游景区、农村偏远地区等重点区域和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的针对性预警工作。
4.2.9应急响应原则上与本级相关部门的预警挂钩,把预警纳入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各相关部门建立预报预警评估制度,每年汛后对预报预警精确性、有效性进行评估。
4.3 预警响应
4.3.1当发布暴雨预警时,各级各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办视情组织相关部门会商研判,明确重点影响区域和防范应对工作重点,加强对各地暴雨防范应对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气象局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加密天气预报。
(3)县水利局密切监视水情变化,做好重要河湖库水情预报,视情调度重要河湖库预泄;指导督促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进行调度运用,加强水工程维护、巡查。
(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指导督促专业队伍和群测群防员加密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
(5)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做好建筑施工场所等工程内涝隐患排查整治,督促指导各物业企业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防洪排涝工作,做好城市内涝预警发布,城市地下空间、建筑施工场所等市政设施内涝隐患排查整治,及城市重点易涝部位应急排涝准备等。
(6)县文化和旅游局组织指导景区发布旅游安全提示信息,必要时督促关闭涉山涉水旅游景区,疏散游客。
(7)县委宣传部协调指导主流媒体,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协调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按照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发布预警和安全提示信息。
(8)县怀洪新河管理局、县淮河河道管理局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县防指命令负责统一调度所辖堤段、沿线涵(闸、站)的控制运行,运行情况及时向县防指报告。
(9)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安排部署,提前转移危险区域人员,做好暴雨防范和应对工作。及时组织做好高等级预警下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对重点部位和灾害易发区提前预置抢险救援力量。
4.3.2当发布河湖洪水预警时,各级各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办组织相关部门会商研判,提出防御措施和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加强对洪水应对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水利局密切监视水情变化,及时预报重要河湖库洪水;实施重要水工程调度,适时提出防御洪水调度建议;指导督促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进行调度运用,做好水工程巡查和险情抢护。
(3)县应急局指导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视情提前预置防洪重点部位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
(4)县交通运输局指导督促做好行洪河道内桥梁、受洪水威胁重要交通道路的巡查、监视,及时发布道路通行、航道通航预警信息,加强道路管护和通航安全管理,做好水毁道路抢修准备。
(5)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动员部署,提前安排可能超警戒水位运行河道堤防、超汛限水位运行水库的巡查防守,提前转移洪涝危险区域人员,按照要求做好行蓄洪区运用准备,及时开机排涝。
4.3.3当发布台风预警时,各级各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办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明确台风重点影响区域和防范应对工作重点,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加强对台风防御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气象局密切监测台风发展趋势,跟踪监测台风路径、风力、雨量及影响范围。
(3)县水利局加强重要水工程调度,减轻洪水风险。
(4)县应急局指导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
(5)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建筑施工场所、地下空间等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督促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及城市供水、燃气等相关工作。
(6)县城市管理局负责户外广告牌等安全管理与检查,防止风雨天气造成伤人、伤物事件;指导做好临时构筑物、搭建物、高空作业等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7)县交通运输局会同市交通执法支队六大队指导督促做好渡口、在航船只安全管理工作。
(8)县农业农村局指导督促各乡镇做好渔民上岸、农业设施加固等工作。
(9)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动员部署,视情提前转移危险区内群众,做好大水面河湖堤防防风挡浪工作。
4.3.4当发布旱情预警时,各级各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办根据区域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加强对相关地区防旱抗旱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气象局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3)县水利局加强旱情、墒情监测预报,做好重要水工程蓄水、引水、提水、调水,增加抗旱水源;指导做好乡村群众安全饮水工作。
(4)县农业农村局指导做好农业抗旱工作。
(5)县生态环境分局加强水质监测,加强对排污企业及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严格实行达标排放和排污总量控制,防止水环境恶化,保证抗旱用水水质。
(6)县怀洪新河管理局、县淮河河道管理局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县防指命令负责统一调度所辖堤段、沿线涵(闸、站)的控制运行,适时启动应急调水方案,运行情况及时向县防指报告。
(7)县发展改革委督促指导企事业单位做好应急用水储备,稳定市场,防止抢购商品、哄抬物价,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做好抗旱工作。
(8)相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组织动员,做好各项防旱抗旱准备,及时开展抗旱浇灌、应急送水等。
5 应急响应
按洪涝、干旱、台风等灾害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应急响应级别最高。
5.1 四级应急响应
5.1.1启动响应条件与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四级应急响应:
(1)淮河流域发生一般洪水,或一条主要支流全线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淮河干流堤防出现险情,或主要支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3)大中型水闸、中型水库出现较大险情,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4)发生面积大于10万亩的洪涝灾害;
(5)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县产生影响;
(6)预测或正在发生大范围强降雨过程,县气象局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会商研判我县部分地区可能发生洪涝灾害;
(7)全县部分乡镇发生轻度干旱,并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8)省、市防指启动涉及我县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四级响应;
(9)其他需要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四级响应的情况。
县防办提出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防办主任决定。
5.1.2四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办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相关乡镇防指根据需要参加,分析防汛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响应期间,根据汛(旱)情发展变化,受县防办负责同志委托,可由县应急局相关负责同志主持会商;
(2)县防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将情况上报市防办和县委、县政府,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3)县防指派出由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需要派出专家组;
(4)县防指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防办负责同志24小时应急值守;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汛措施或组织抗旱;
(5)当地防指应做好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加强蓄水管理。发动群众疏通沟渠,及时开动固定泵站、架设临时抽水泵站抢提外水,利用机井、小口井,开展抗旱浇灌。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同时,加大财政投入,保障抗旱急需,并做好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工作;
(6)县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防指、县防指成员单位每日8时前将工作情况报县防办;县抗旱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防指、县防指成员单位每周三将工作情况报县防办。信息报送实行“零报告”。
5.2 三级应急响应
5.2.1启动响应条件与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应急响应:
(1)淮河流域发生较大洪水,或五河一个控制站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淮河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一般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3)大中型水闸、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小(Ⅱ)型水库发生垮坝;
(4)发生面积大于20万亩的洪涝灾害;
(5)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县产生较重影响;
(6)正在发生大范围强降雨过程,县气象局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会商研判全县部分地区可能发生较重洪涝灾害;
(7)全县部分乡镇发生中度干旱,并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8)省、市防指启动涉及我县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三级响应;
(9)其他需要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三级响应的情况。
县防办提出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防指副指挥长审核后,报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批准;遇紧急情况,由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决定。
5.2.2三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相关乡镇防指根据需要参加,分析防汛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响应期间,根据汛(旱)情发展变化,受县防指副指挥长委托,可由县防办负责同志主持会商;
(2)县防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必要时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应急值守;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将情况上报市防办和县委、县政府,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3)县防办派出由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时由县领导带队。根据需要,派出专家组;
(4)有关单位做好县级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准备,县级相关抢险救援队伍加强备勤。县人武部、武警五河县中队做好民兵预备役、武警部队调派准备。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县防指在县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公告;
(6)县防指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县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防指负责同志24小时应急值守;按照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
(7)在四级抗旱响应的基础上,制定用水户用水、节约计划,对现有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强化人工增雨作业。下派技术服务工作组指导农业抗旱,组织抗旱服务队开展抗旱浇灌服务。做好五河站、新集站应急翻水和启用应急水源的准备工作;
(8)县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防指、县防指成员单位每日8时前将工作情况报县防办;县抗旱应急响应期间,相关地方防指、县防指成员单位每周一、周四将工作情况报县防办。信息报送实行“零报告”。
5.3 二级应急响应
5.3.1启动响应条件与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应急响应:
(1)淮河流域发生大洪水,或五河两个控制站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淮河干流一般堤防或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3)小(Ⅰ)型水库发生垮坝;
(4)发生面积大于30万亩的洪涝灾害;
(5)全县部分乡镇发生严重干旱;
(6)正在发生大范围强降雨过程,县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会商研判全县大部分地区可能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7)全县部分乡镇出现在田农作物严重干旱,并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
(8)省、市防指启动涉及我县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二级响应;
(9)其他需要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二级响应的情况。
县防办提出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防指副指挥长审核后,报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批准;遇紧急情况,由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决定。
5.3.2二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指挥长或委托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县防指相关成员参加,相关乡镇防指根据需要参加,分析防汛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必要时,提请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响应期间,根据汛(旱)情发展变化,受县防指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委托,可由县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
(2)县防办负责同志带班,必要时县防指专项工作组进驻县防指,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将情况上报市防办和县委、县政府,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3)县防指可依法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
(4)县防指派出由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县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按分工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督查。根据需求,县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时,县委、县政府派出督查组赴各地督查防汛抗旱工作;
(5)有关单位做好县级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准备,县级相关抢险救援队伍实行24小时备勤,必要时,防汛物资和队伍前置到防洪重点地区。县人武部、武警五河县中队做好民兵预备役、武警部队调派准备,必要时,武警部队前置到防洪重点地区。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县防指定期在县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公告,县防办视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7)县防指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党政负责同志24小时应急值守;按照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
(8)在三级抗旱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力开展架设临时泵站、开挖输水渠道、应急性打井和人工增雨作业。严格控制河湖库蓄水位,适时启动各项应急调水方案。采取切实有效的节水措施,严格控制一般工业企业用水,对生活用水适时采取限额或定量、定时段供应。将人畜饮水解困放在工作首要位置,发动各类抗旱服务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开展抗旱服务,并对饮水严重困难地区实行临时人工送水;
(9)县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防指和县防指成员单位每日8时前将工作情况报县防办;县抗旱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防指和县防指成员单位每周一、周四将工作情况报市防办。信息报送实行“零报告”。
5.4 一级应急响应
5.4.1启动响应条件与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应急响应:
(1)淮河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五河控制站超过保证水位的洪水;
(2)淮北大堤、城市沿淮防洪堤发生决口;
(3)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4)发生面积大于60万亩的洪涝灾害;
(5)全县部分乡镇发生特大干旱;
(6)全县部分乡镇出现在田农作物特大干旱,并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
(7)省、市防指启动涉及我县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一级响应;
(8)其他需要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一级响应的情况。
县防办提出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审核后,报县防指指挥长批准;遇紧急情况,由县防指指挥长决定。必要时,县委、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5.4.2一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县防指成员参加,相关乡镇防指根据需要参加,分析防汛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必要时,提请县委、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响应期间,根据汛(旱)情发展变化,受县防指指挥长委托,可由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主持会商;
(2)县防指副指挥长带班,必要时县防指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到县防指调度指挥;县防指专项工作组进驻县防指,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将情况上报市防办和县委、县政府,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3)县防指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
(4)县防办按照防汛抗旱责任分工提请县政府领导带队赴一线督查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时提请县委统一安排县领导分片督查指导。根据需要,派出专家组,提请县委、县政府派出督查组赴相关地区督查防汛抗旱工作;
(5)有关单位做好县级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准备,县级相关抢险救援队伍实行24小时备勤,防汛物资和队伍前置到防洪重点地区。县人武部、武警五河县中队协调民兵预备役、武警部队前置到防洪重点地区。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全力做好有关工作;
(6)县防指在县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公告,宣传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县防指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7)县防指启动防汛抗旱一级应急响应,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相关负责同志在指挥部24小时应急值守;按照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
(8)在采取二级抗旱响应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各项应急措施,把确保城镇生活用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所有提水设施,抓住时机,抢提外水。适时启动应急调水方案,启用城市应急地下水井向周边市民供水。在确保居民用水的前提下,努力保障关系国计民生或效益高的企业用水。动员抗旱服务组织、社会力量,协调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应急送水。环保部门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大旱期间水质满足城镇生活和工农业生产用水需要;
(9)县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防指和县防指成员单位每日7时、16时前将工作情况报县防办;县抗旱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防指和县防指成员单位每日将工作情况报县防办。信息报送实行“零报告”。
5.5 不同灾害应急处置的衔接配合机制
5.5.1河湖洪水
(1)河湖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利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跟踪分析河湖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支撑。
(2)在汛期,河道、水库、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相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河湖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经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民兵参加重要堤段、重要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指导相关地方提前落实抢险队伍、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4)在实施行蓄洪区调度运用时,根据洪水预报和经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由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决定做好行蓄洪区启动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行蓄洪区内人员转移、安置,分洪设施的启用和无闸分洪口门破堤准备。当河湖水情达到洪水调度方案规定的条件时,按照启用程序和管理权限由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下达命令实施分洪。
(5)电力、交通、通信、石油、化工等工程设施因暴雨、洪水、内涝和台风发生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其行业主管等相关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抢险,并将险情及抢险行动情况报告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6)洪水灾害发生后,水利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部署,派出水利技术专家组,开展险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7)按照《安徽省长江、淮河干支流主要堤防巡逻抢险规定》要求上足防汛民工,进行巡堤查险和防守。
注:防汛民工(含企业、农场职工)分三线:一线民工每公里10—20人;二线民工每公里20—30人;三线民工每公里30—50人。预报要达到警戒水位时,一线民工需做好一切准备,待命上堤;预报要达到警戒水位以上1米时,二线民工需做好一切准备,待命上堤;预报要接近保证水位或遇到较大险情时,三线民工需做好一切准备,待命上堤。
5.5.2渍涝灾害
渍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排涝工作。
(1)城市内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部门按任务分工全面排查城市易涝风险点,突出抓好下穿立交、地下空间、在建工程基坑等易涝积水点(区)隐患排查,并逐项整治消险。对主要易涝点要按照“一点一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明确责任人、队伍和物资,落实应急措施。
当出现城区内涝灾害时,城区防汛排涝指挥部应根据应急预案,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力量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对低洼积水等危险区域、路段,相关部门要及时采取警戒、管控等措施,避免人员伤亡。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对灾害信息进行滚动预警;情况危急时,停止相关生产和社会活动。水利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和配合,科学调度防洪排涝工程、正确处理外洪内涝关系,确保防洪防涝安全。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燃气、供水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保障城市生命线工程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证城区正常运行。
(2)村庄和农田发生渍涝灾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和设备抢排涝水,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减少灾害损失。
5.5.3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
(1)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相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警报,并及时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水利部门提供技术支撑。
5.5.4干旱灾害
(1)做好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根据水源状况,制定用水计划,强化统一调度,统筹安排河湖库等可控地表水,做到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协调省怀洪新河河道管理局适时关闭新开沱河闸、西坝口闸、天井湖引河闸等控制闸;实施跨地区、跨流域水源调度;必要时,县防指根据现有水量,划出农业灌溉的弃保范围;严格执行防污调度规定,防止城乡供水水源水质的下降。
(2)受旱地区政府、防指适时启动抗旱应急响应,迅速开展抗旱工作。发动群众,及时开展引水、输水渠道整治,确保水路畅通;开动固定泵站、架设临时抽水泵站,抓住时机,抢提外水,利用好机井、小口井,积极开展抗旱浇灌;充分发挥抗旱服务组织的作用,发动社会力量,架机翻水,开展应急洗井、打井工作。特别是在夏插夏种、秋种期间,坚决克服靠天等雨思想,主动开展抗旱造墒、抗旱抢种、抗旱保苗行动。
(3)各级财政加大抗旱投入力度,保障抗旱急需。县防指视情请求县政府从县长预备费中安排抗旱资金,并向上级申请特大抗旱经费。电力、石油部门全力保障抗旱用电、用油需要。
(4)农业农村部门适时开展技术指导工作。根据旱情发展情况,制定具体应对方案。大力推广节水灌溉,加大改种补种、结构调整力度。对无水源、无抗旱设施的水利死角地区和无水栽插、旱死田块,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因地制宜及时改种耐旱作物。
(5)气象部门加强天气监测,做好预测预报。启动人工增雨应急方案,跟踪天气变化,捕捉时机,积极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6)采取切实有效的节水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充分挖掘城市节水潜力。对居民生活用水适时采取限额或定量、定时段供应。视情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限制、直至暂停高耗水低效益企业和洗车、洗浴、绿化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
(7)全力做好农村人畜饮水解困工作。充分发挥近年来新建或扩建的人畜饮水解困工程的作用。动员各类抗旱服务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出动流动机械翻水,掏深井、打新井。对饮水水源发生严重困难地区进行人工送水。必要时,县防指协调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应急送水。
(8)适时启动应急调水供水方案。停止沿淮河、怀洪新河农用泵站的农业灌溉用水;启动五河、新集翻水站应急调水方案,翻水流量不小于30m3/s;适时启用城市应急地下水水井,向周边群众提供生活用水。
(9)注意防范干旱次生衍生灾害。做好火灾、供电故障、航道船只滞留、航运船只有害物质泄漏、生态环境破坏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化解工作。在确保生活用水、农业用水的前提下,适当兼顾生态环境用水,防止造成生态恶化。
5.5.5供水危机
当发生供水危机时,由相关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市场,稳定人心。防止群众抢购商品、商贩哄抬物价。停止洗车、洗浴等高耗水行业用水。控制好水资源,启用自备水源,调集矿泉水、纯净水,保障居民生活水供给。必要时,实行学校临时放假,减轻供水压力。调集运水车辆,保证医院等重要行业用水不断档。县防指根据供水危机情况,加强供水工程调度,缓解供水压力。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迅速采取措施,尽快恢复城乡供水。
5.6 安全防护与医疗救护
5.6.1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5.6.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5.6.3发生洪涝灾害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5.6.4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5.6.5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保证基本生活。要加强管理,防止转移群众擅自返回。
5.6.6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必要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设立现场医疗点,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灾区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5.7 社会动员
5.7.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5.7.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积极有序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交通工具、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和抗灾救灾。
5.8 信息报送与发布
5.8.1信息报送
(1)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包括: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工程调度运用情况,抢险救灾进展情况,防汛抗旱人力调集、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人员转移及安置等情况。
(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负责、归口处理、逐级上报,各行业部门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送信息,信息同级共享。
(3)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跟踪了解,尽快补报详情。
(4)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送按照相关规定和灾害统计报告制度执行。河湖堤防及穿堤建筑物、行蓄洪区、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圩口溃破、人员伤亡,必须立即报告县防办。
(5)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不全时,应先报因灾死亡失踪人数等概要情况,待核实或完成信息比对后再补报,不得以身份信息不全、需进一步核实等理由迟报瞒报。
(6)河湖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水库水位超汛限水位时,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管理单位要加密监测,并将工程设施运行情况报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出现险情时,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必须第一时间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等。
(7)各级水利部门按照权限调度水利工程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调度运用信息通报,加强上下游联动,并将工程调度指令抄送本级防办。
5.8.2信息发布
(1)防汛抗旱信息由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级负责、统一发布,其中相关单项信息由行业部门审核。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对雨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描述要科学严谨。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编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具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发生重大水旱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和媒体通报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3)新闻报道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报道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的原则。
(4)宣传部门和网信部门要加强新闻媒体和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动态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5.9 应急终止
5.9.1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终止紧急防汛(抗旱)期。
5.9.2当河湖水位落至警戒水位以下、区域性暴雨或台风影响基本结束、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旱情已解除或有效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由县防办提出响应终止建议,报县防指领导研究决定。四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副指挥长(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研究决定,二级、三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研究决定,一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指挥长研究决定。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防汛抗旱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应急所需。中央、省财政下拨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应及时安排,专款专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防汛抗旱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6.2 通信保障
6.2.1任何通信运营单位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6.2.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利用专用通信网络,防汛抗旱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确保信息畅通。暴雨洪涝灾害易发的偏远地区乡、村尽快配备卫星通信设施。
6.2.3通信运营单位应按照防汛抗旱实际需要,将相关要求纳入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应急过程中,通信运营单位应根据通信保障应急预案,调度应急通信队伍、装备,为防汛抗旱通信和现场指挥通信提供保障;加快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
6.2.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新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及时发布防汛抗旱预警预报信息,通知公众快速撤离。公共广播、电视、相关政府网站等媒体以及基础电信企业应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发布防汛抗旱预警预报等信息。
6.3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水陆运输保障,优先保障防汛抢险人员和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行蓄洪区分洪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分泄大洪水时通航水域航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6.4 供电保障
供电部门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生命线工程运行等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依法做好灾区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依法查处扰乱抗灾救灾秩序、破坏防汛抗旱设施、哄抢防汛抗旱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实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警戒守护、交通管制以及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等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行蓄洪区的社会秩序。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工作
7.1.1防汛抗旱征用补偿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抗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偿。调用防汛抢险救援队或抗旱服务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7.1.2水毁工程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水利等部门提出水毁修复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重要设施的水毁修复工作,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7.1.3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财政应加强资金保障,由各级防办组织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储备计划,相关单位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7.1.4行蓄洪区运用补偿
行蓄洪区运用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核查财产损失,提出补偿方案,按程序上报批准执行。
7.1.5灾后恢复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照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旱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原貌。
7.1.6次生灾害防范和社会风险管控
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密切监测分析重特大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及时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及时防范化解重特大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加强舆情监测和管控,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
7.2 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
每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针对防汛抗旱工作各方面和环节组织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进行定性和定量总结、分析,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改进工作。总结情况要及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工作总结报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县应急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水旱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1.1防御洪水方案:是对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河湖洪水(包括特大洪水)、台风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
8.1.2洪水等级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8.1.3堤防水位等级
设防水位:指汛期堤防已经开始进入防汛阶段的水位,即江河洪水漫滩以后,堤防开始临水。
警戒水位:指堤防临水到一定深度,有可能出现险情、要加以警惕的水位。是根据堤防质量、保护重点以及历年险情分析制定的水位。
保证水位:根据防洪标准设计的堤防设计洪水位,或历史上防御过的最高洪水位。
8.1.4区域干旱等级
轻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下;或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中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50%;或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0%—40%。
严重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0%—80%;或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0%—60%。
特大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80%以上;或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8.1.5城市干旱等级
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90%—95%,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80%—9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城市严重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70%—8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城市特大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70%以下,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8.1.6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河湖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8.1.7紧急抗旱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在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市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在紧急抗旱期,相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各相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
本预案相关数量的表述中,除有特殊说明外,“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防办负责管理。相关乡镇防指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县防指备案;县有关部门(单位)结合实际,编制本部门(单位)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或纳入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
8.3 奖励与责任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防办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