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蚌埠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部分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20 16:01  来源:五河县医疗保障局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政办〔2019〕14 号)和《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11 号)要求,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蚌埠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蚌政秘〔2018〕153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部分政策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降低市域内普通住院起付线一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从 300 元降低到 200 元,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从 600 元降低到 500 元,市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从 1200 元降低到 700 元,省属医疗机构起付线从 2000 元降低到 1000 元。省属医疗机构是指三级(省属)医院(具体名单附后)。

二、调整住院起付线减免政策确需分疗程间断多次住院的恶性肿瘤放化疗患者、脑瘫康复患者在同一医院多次住院治疗的,年度内只设一次起付线。

三、提高常见慢性病门诊报销比例常见慢性病门诊报销比例从 50%提高到 55%。

四、增加特殊慢性病病种在现有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的基础上,增加心脏冠脉搭桥术后(抗排异治疗)和心脏起搏器植入术后(抗排异治疗)两个病种。

五、调整大病保险年度封顶限额和报销比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封顶限额调整为 30 万元;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 5 万元以内段(含 5 万元)报销比例从 55%提高到 60%,其他分段报销比例保持不变。

六、提高罕见病年度封顶限额 18 周岁以下苯丙酮尿症罕见病患者年度累计封顶限额从 1.5 万元提高到 2 万元。

七、调整负面清单《实施办法》中《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合规费用负面清单》不再执行,统一执行《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负面清单》。

八、本通知除第五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封顶限额调整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外,其它条款从 201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2019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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