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烟草专卖局(公司)规范内部员工及其亲属从事卷烟经营业务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12-19 17:54  来源:五河县烟草专卖局浏览量: 【字号: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局“严格规范是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生命线”的工作要求,切实加强蚌埠市局(公司)内部规范管理监督,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局、省局(公司)关于规范相关文件精神,以及《蚌埠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处理规定》、《蚌埠市烟草专卖局(公司)规范经营管理明示承诺规定》等制度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全市系统内部员工及其亲属从事卷烟经营业务的行为,严防内部员工以权谋私、竞业限制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营造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合理、有序的卷烟市场环境,树立蚌埠烟草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四条 本规定中的“内部员工”是指全市系统所有处级以下在职员工(含内退),本规定中的“亲属”是指内部员工包括配偶、直系血亲(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拟制血亲(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配偶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

处级干部执行国家局相关规定。

第二章 规范内容

第五条 严禁内部员工在全市范围内从事卷烟经营业务,包括借他人名义本人受益或合作、合伙经营等。已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至本规定下发之日起30日内,自行申请歇业或退出合作、合伙经营。

第六条 严禁内部员工违规干预或插手卷烟经营活动,包括为本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违规办理客户分类、等级调整、货源投放、新品选点、代购卷烟等或存在“说情打招呼”。

第七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一线员工不得直接管理、服务其亲属经营户,存在此情况,在本规定下发之日起10日内调整完毕。其他员工不得直接监督、管理和服务其亲属户。

第八条 内部员工存在亲属从事卷烟经营业务的,要向所在辖区单位专卖内管和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填报《蚌埠市局(公司)内部员工亲属从事卷烟经营活动情况登记表》(附件)。

第三章 日常监管

第九条 内部员工亲属从事卷烟经营业务备案后,出现新增或退出情况的,要及时变更备案。

第十条 内管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部员工亲属从事卷烟经营业务监管。内管部门每季度要在本系统内网公布本辖区亲属户卷烟供应情况;纪检监察部门每年度对本辖区亲属户实地抽查一遍。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理。

(一)内部员工未按照规定及时备案或者故意隐瞒不报其亲属从事卷烟经营业务的;

(二)内部员工未执行回避制度,直接监督、管理、服务亲属户的。

(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降级(降低岗位等级)、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内部员工在全市范围内从事卷烟经营业务的。

(二)内部员工违规干预或插手卷烟经营活动的。

(三)内部员工以烟谋私或利用职权为亲属户、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蚌埠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关于规范企业内部人员及其亲属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管理规定》(蚌烟〔2009〕68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蚌埠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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