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5-29 14:35 来源: 五河县烟草专卖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当事人:现场未发现当事人,性别 / 字号 / 身份证号码: / 烟草专卖许可证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经营地址: /

案由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

根据举报,我局执法人员黄贤猛(执法证号12050252019)、胡洋(执法证号12050252029)等四人,配合五河县公安局干警朱言好(警号016703)、吕路路(警号016961),于2025年03月15日10时04分,到达五河县城关镇为民路公园悦府北门西50米京东快递分拣站,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在京东快递分拣站工作人员郭佑帅、刘延科的陪同下,对存放在分拣站客服部北墙边货架上单号为:JDK000961560903的包裹进行检查,经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快递包裹中查获涉嫌违法卷烟“南京(炫赫门)”1条,共计1个品种,总计1条卷烟。经检查核对,该批卷烟为整条存放,未拆封,无破损,卷烟图案模糊,包装纸色泽暗淡,有明显刺鼻味。寄件人姓名为:吕*,寄件地址为:广东广州市黄埔区永和街道迁岗新村东西街交叉口,寄件人电话为:*6888。收件人姓名为:吴彦祖,收件地址为: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城关镇梅苑小区保安室,收件人电话为:1^_^6737。案发现场无人认领该批卷烟,因寄件人和收件人电话号码不全,执法人员无法与寄件人和收件人取得联系。涉案物品在京东快递工作人员郭佑帅、刘延科的见证下清点确认后。经五河县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卷烟作为物证依法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现场开具了编号为“五烟存通〔2025〕第1-057号”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当场交付郭佑帅、刘延科,郭佑帅、刘延科作为见证人分别在上述文书中签名见证。执法人员对案发现场进行了拍照等取证工作,并对涉案卷烟现场进行保存,全程录音录像。

本案立案时间为:2025年03月17日,并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于2025年03月17日依法在案发地和五河县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60日), 现公告期满,仍未有当事人来我局接受调查处理。经安徽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该批涉案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上述事实有五河县烟草专卖局《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涉案卷烟价格鉴证申请书》、《涉案卷烟申请价格鉴证明细表》、《涉案卷烟价格鉴证结论书》、《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公告》以及涉案卷烟等证据为证。鉴于公告期已届满仍无法找到案件当事人,我局将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涉案烟草专卖品作出如下处理: 

依法将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南京(炫赫门)”1条,共计1个品种,总计1条卷烟,予以择期公开销毁。 

 

 

                              五河县烟草专卖局

2025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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