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五河县2023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残联、财政所、民政事务所、派出所、卫生院、学校(园):
现将五河县2023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五河县残疾人联合会 五河县教育体育局
五 河 县 公 安 局 五 河 县 民 政 局
五 河 县 财 政 局 五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方案
为改善困难残疾人医疗康复状况,着力提高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号)《安徽省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残联〔2023〕10号)《蚌埠市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方案》(蚌残联〔2023〕11号)《五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河县“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五政秘〔2022〕86号)《五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河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五政办〔2019〕1号)和五河县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一)目标任务
2023年,为全县不少于1600名困难精神残疾人提供药费补助。补助经费专项用于精神残疾人治疗精神疾病的药费补助,提倡使用治疗精神疾病的第二代药物。
(二)补助标准
每人每年1440元,任务数1600名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与县级财政共同分担,其中省级补助部分64万元,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县财政局,其余扩面提标部分由县级财政全额兜底。县残联负责审核、统计汇总补助对象基本情况,并报县财政局复核后,6月份由县财政局负责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注明“残补”或“精补”。
(三)项目管理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行动态管理。补助对象基础信息和补助情况应及时录入“残疾人精准康复系统”。各乡镇残联须对上一年度受助对象进行年审,对已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调整,新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县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汇总上报。
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要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残联提出申请,填写《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精神残疾人类别残疾人证;
2.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
对个别有肇事肇祸倾向或行为、影响社会安定,经医院鉴定后确系困难精神障碍患者而本人不愿意申办残疾证的,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监护人申请、乡镇残联审核,县残联审批,应予纳入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范围,其相关申请、审批证明等资料专项收集管理。
(四)实施要求
1.各乡镇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坚持制度衔接,接受社会监督,使真正困难的精神残疾人得到药费补助。优先考虑将录入公安机关治安重点人管理信息系统的困难精神残疾人纳入补助范围。
2.县残联和财政部门要用好、管好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将追究责任。教体、公安、民政、卫健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能,协助项目的实施,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得到救助。
3.残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切实提高项目实施知晓率、满意度。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党和政府对广大精神残疾人的关爱,宣传典型受助对象医治康复事例,动员社会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给予更多的支持,努力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一)目标任务
2023年,为不少于180名0—16周岁视力、听障、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救助;为不少于9名肢体残疾儿童适配假肢矫形器,为不少于7名肢体残疾儿童适配辅助器具。
(二)补助标准
1.康复训练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6000元,其中机构康复训练费用13600元,参训儿童生活补贴2400元。任务数180名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与县级财政共同分担,其中省级补助部分102.6万元,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县财政局,其余185.4万元由县财政配套。县级扩面部分每人每年16000元由县级财政全额兜底。
2.适配假肢矫形器的残疾儿童每人补助5000元,适配辅助器具的残疾儿童每人补助1500元,包含产品(材料)购置、评估、制作、服务费等。任务数所需经费5.55万元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县级扩面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全额兜底。
(三)资金拨付
1.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训练项目、适配假肢矫形器和其他辅助器具等项目经费,由市财政按照县承担的任务数及补助标准,结合省、市级财政分担情况,拨付至县财政局。
2.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训练经费支付由县残联向县财政局申报,按照文件(蚌残联〔2023〕11号)规定执行。康复训练费依据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预拨付机构50%的资金用于项目启动,剩余部分在省第三方考核前拨付完毕。
3.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医疗和康复训练费用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的应由医疗保险报销,以补充康复训练经费不足部分。
4.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可统筹用于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矫形器和辅具适配等。增加残疾儿童在训期间的生活补贴,以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儿童生活补贴直接打卡发放给儿童监护人(中途放弃的不享受生活补贴)。
(四)项目管理
1.根据《蚌埠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康复服务协议管理办法(试行)》(蚌残联字〔2021〕19号)要求,要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要求,对辖区定点机构加强服务监督与协议管理,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对服务协议履行情况进行考核验收,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
2.在确定机构和转介安置工作中,县残联要尊重残疾儿童家庭的意愿,方便其根据工作和生活需要选择符合条件的定点机构进行康复训练。对于选择县外定点机构发生的康复费用,经县残联审核同意,商同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进行结算。在儿童康复训练救助工作中,任何定点机构与个人对弄虚作假者将依法追究相关的责任。
3.县残联要与定点机构签订责任联合声明康复服务协议,双方按声明及协议规定承担各自责任与义务。县残联和定点机构要严格遵循协议约定,认真履行服务协议。加强风险防控,提高服务质量。要督促定点机构依据省、市残联关于残疾人康复工程和精准康复服务有关文件要求,提高责任意识,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条件,优化服务流程,为残疾儿童提供质优价廉、规范便捷的康复服务,提高服务对象满意度。
4.确保残疾儿童真实在训,严禁名下无人、空占救助名额套取项目资金。残疾儿童因病(事)终止康复训练7个工作日以上,定点康复机构应及时向属地残联备案;救助对象无故中途终止康复训练或无故半个月未归者,即视为自动放弃,机构应在事发后10个工作日内通报其户籍所在地残联,并及时查询督查复训或安排替补。县残联对定点机构残疾儿童在训情况、康复效果、档案建立健全等督查检查每年不少于3次。
5.定点机构要与每位在训残疾儿童监护人签订属地残联制订的规范制式的康复安置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按照康复训练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保障在训儿童训练时间,不断提高训练质量和训练效果。县残联要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定点机构进行安全管理工作检查。
6.定点机构要按照《关于规范全省残疾儿童康复档案使用管理的通知》要求,建立规范的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5年,同时应当保护残疾儿童及其监护人的个人信息安全。
7.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假肢矫形器制作根据市残联要求实施。于6月30日前录入将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假肢矫形器制作基本信息录入数据库。
8.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实行动态监管。残疾儿童申报康复训练救助项目需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安置(转送)考核表》,申报对象需提供户口本(儿童页)、监护人身份证、残疾证或医学诊断证明材料。县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及有关报送工作,将救助对象基础信息和康复情况6月30日前录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综合管理平台”。
9.县残联要及时将受助对象基本情况以适当方式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10.县残联应当会同教育、民政、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监督,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定点儿童康复机构进行安全管理等工作检查,对违反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及服务协议约定的定点机构,应视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暂停、取消其资格,或按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对违反其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是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落实中的重点工作,县残联要聚焦残疾人康复需求,强化基本康复保障,提高精准调度和科学监督水平,以高质量的项目实施,确保在省市残联组织的日常督查和年度考评中取得优异成绩。
本实施方案由县残联、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 2023年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任务建议目标
2. 2023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任务建议目标
3.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
4.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汇总表
5.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安置(转送)考核表
附件1
2023年度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任务建议目标
乡 镇 |
补助任务(人) |
城关镇 |
260 |
头铺镇 |
130 |
朱顶镇 |
134 |
小溪镇 |
60 |
新集镇 |
130 |
大新镇 |
66 |
临北乡 |
68 |
浍南镇 |
112 |
东刘集镇 |
142 |
小圩镇 |
110 |
申集镇 |
116 |
双忠庙镇 |
152 |
武桥镇 |
78 |
沱湖乡 |
42 |
合计 |
1600 |
附件2
2023年度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任务建议目标
单位:人
乡镇 |
残疾儿童 康复训练 |
适配假肢 矫形器 |
适配辅助器具 |
合计 |
城关镇 |
30 |
2 |
1 |
33 |
头铺镇 |
15 |
1 |
1 |
17 |
朱顶镇 |
15 |
1 |
1 |
17 |
小溪镇 |
8 |
|
|
8 |
新集镇 |
12 |
1 |
|
13 |
大新镇 |
9 |
|
|
9 |
临北乡 |
8 |
|
|
8 |
浍南镇 |
15 |
1 |
1 |
17 |
东刘集镇 |
15 |
1 |
1 |
17 |
小圩镇 |
12 |
1 |
1 |
14 |
申集镇 |
12 |
|
|
12 |
双忠庙镇 |
15 |
1 |
1 |
17 |
武桥镇 |
9 |
|
|
9 |
沱湖乡 |
5 |
|
|
5 |
合计 |
180 |
9 |
7 |
196 |
附件3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2023年)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姓名 |
|
性别 |
|
残疾证号 |
|
||
经济状况 |
□ 1.低保户 □ 2.家庭经济困难 |
||||||
医保情况 |
□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2.民政医疗救助 □ 3. 其他医疗保险 □ 4.无医疗保险 |
||||||
银行帐号或一卡通号 |
开户行: 帐号: |
||||||
监护人姓名 |
|
与患者关系 |
|
联系电话 |
|
||
监护人 承诺 |
一、保证药费补助金按规定使用; 二、监护病情,督促病人按时服药、体检和复查; 三、自觉履行监护职责,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监护人签名: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 残联意见 |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残联审批 意见 |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由县残联存档。
附件4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汇总表
县(区) 乡镇(街道)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残疾证号 |
监护人 姓名 |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5 |
|
|
|
|
|
|
|
6 |
|
|
|
|
|
|
|
7 |
|
|
|
|
|
|
|
8 |
|
|
|
|
|
|
|
9 |
|
|
|
|
|
|
|
10 |
|
|
|
|
|
|
|
11 |
|
|
|
|
|
|
|
12 |
|
|
|
|
|
|
|
13 |
|
|
|
|
|
|
|
14 |
|
|
|
|
|
|
|
15 |
|
|
|
|
|
|
|
附件5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安置(转送)考核表
县(区) 乡镇(街道) 村(社居委)
儿童姓名 |
|
性别 |
|
残疾类别 |
|
|||
残疾人证或 身份证号 |
|
|||||||
家长(监护人)姓名 |
|
身份证号 |
|
|||||
联系电话 |
|
|||||||
安置申请 |
申请前(转)往-------------------------------------定点机构接受训练。
申请人(监护人)签字: |
|||||||
儿童户籍地 县(区)残联 意见 |
同意转送安置。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
训练 起止日期 |
年 月至 年 月 |
|||||||
实际康复 训练时间 |
年 月 至 年 月 |
康复效果 机构自评 |
£显效 £有效 £一般 |
|||||
机构意见 |
定点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
|||||||
机构所在地残联考核评估 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二份,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残联、定点机构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