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五河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安徽省财政经建系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2]1821号)、《五河县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标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五政[2010]24号)等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拨付、使用、收回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省政府、市政府、上级财政部门或资金管理办法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公开透明、统筹兼顾、规范管理、注重绩效、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履行下列职责:
(一)项目实施单位:审核专项资金申请表填制是否完整,项目内容是否齐全,审核施工企业(商品供应商或劳务服务商)履约(合同约定)情况,审核申报工程量真实性,所附资料是否齐全,监督工程质量。
(二)主管部门:复核项目单位审核情况以及工程进度。
(三)监理部门:除合同约定监理监督职能外,对施工企业申请资金时,核定其工程完工量、工程质量、工程形象进度等。
(四)财政部门:1、审核项目资金来源,项目资金用途,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2、审核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3、复核项目资金申请表填制情况及附件;
4、根据省财政厅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5、会同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组织和初审工作;
6、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项目资金,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将资金逐级分期拨付项目单位;
7、按规定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项目竣工时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8、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进行自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按照管理职责,由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工作,并根据申报通知要求,通过门户网站、寄送文件、电话通知等形式公开发布,确保申报信息公开透明。
第八条 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对申报项目严格把关,确保申报项目的各项信息真实可靠,各项指标符合申报要求。
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项目初审,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配合同级主管部门实地查看申报项目,确保项目真实可靠;要认真审核项目申报的各种证明文件等材料,确保所有上报的证明材料、文件资料真实可靠,确保项目合法合规。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主管部门要制定评审方案,通过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申请报告的合理性、可研报告、投资规模、对财政贡献率、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初审,择优确定上报项目。
第九条 建立明晰、严格的责任制度。对于通过评审拟上报的项目,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均要对所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文件须明确责任人、资料审核人和现场查看人员,并随文上报《项目实施单位项目申报表》、《县财政部门财政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
第十条 上报申报文件时,必须由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将申报文件、申报材料报送至省财政厅和主管部门;或通过主管部门及财政厅项目申报平台进行申报。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严格执行 “六制”制
(一)项目法人制。项目工程实施必须由法人资格单位负责项目实施工作,与中标企业签订施工合同,以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履行义务;
(二)项目招标制。项目实施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数额较小的可以邀标),公平、公正竞标,透明、阳光操作,杜绝人情工程;
(三)施工(商品采购)合同制。项目实施时建设单位必须与中标企业签订施工(商品采购)合同,按合同约定施工;
(四)工程施工监理制。工程实施时必须招标(邀标)工程监理公司,对施工过程实施监督,保证工程质量;
(五)工程竣工(完工)验收制。工程竣工(完工),主管部门组织和财政部门及项目相关的专业部门对工程及时验收;
(六)项目审计制。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报请审计部门进行决算审计,资金管理部门按审计结论工程价款,核拨资金。
第十二条 中标工程不得转包。中标企业不得将中标工程转包他人施工。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增加的工程价款在原中标价5%以内的,由建设单位按程序自行变更。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增加的工程价款在原中标价5%—20%幅度以内的,由主管部门审查,经组织评审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增加的工程价款在原中标价20%以上的,原则上重新公开招标。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拨付程序。项目承建企业(商品供应商或劳务服务商)申请拨付工程款时,须提供相关资料。首次申请资金须提供专项资金申请表、中标通知书、施工(商品采购)合同、工程量核定表、商品供货验收单、发票、相关文件等;中途申请资金,只须附工程量核定表、发票;竣工验收后申请资金,要附审计报告。同时报请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监理单位、财政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由财政部门报请政府审批,政府审批后,财政部门方可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七条 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施工企业申报工程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确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到实地复核后,办理审批手续。工程未经决算审计,付款总额不得超过工程合同总价款的70%,待决算审计后,扣除预留质量保证金外,按审计结论工程价款,可拨付剩余工程款。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实行专帐管理,单独核算,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使用范围,包括:不在原单位工作的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业务招待费、竣工(完工)验收费等。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计提比例:
工程总概算 费率(%) 算例 (单位:万元)
1000以下 1.5 1000 1000×1.5%=15
1001-5000 1.2 5000 15+(5000-1000)×1.2%=63
5001-10000 1 10000 63+(10000-5000)×1%=113
10001-50000 0.8 50000 113+(50000-10000)×0.8%=433
第二十一条 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10%比例预留保证金。质保期满后(质保期不得低于1年)无质量问题,退还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监理费使用。一般项目监理费招标(邀标)上限不得超过投资总额的2%,特殊项目监理费突破2%的,报经财政部门同意方可招标,否则将不予列支。
一个项目原则上只招标(邀标)一个监理公司,如果监理公司没有按合同履约,解聘后可以重新招标(邀标)。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建立项目跟踪管理制度。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确保项目按批复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以及时间进度实施,确保财务管理规范、资金专款专用。财政将会同主管部门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了解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建立项目巡查制度。县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巡查。
第二十五条 建立监管责任制度。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加强项目和资金的日常化监管,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二十六条 对于“报大建小”、虚列支出等弄虚作假以及没有按时进行竣工验收或绩效评价的项目,财政将视情况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项目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五河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