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五河(城建管)城管罚决字〔2024〕第33号
当事人:五河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蚌埠市XXXXXXXXX。
你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9时10分实施了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行为,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 ,本机关于2024年4月1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9时10分,在五河县城南兴浍路和徐明高速交汇处西侧五河县中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项目--城市防洪除涝龙潭湖分区工程施工二标工程施工工地施工时,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共计处置建筑垃圾2车16立方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及说明6份,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危害及结果;
证据二: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及周围环境及标志性地标;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其违法行为;
证据四: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2024年4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河(城建管)城管罚先告字〔2024〕第33号)和《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五河(城建管)城管罚听告字〔2024〕第33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 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行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之规定,现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依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属从轻情形,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10000.00)元整。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五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五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