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财政局五河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五河县2023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
为切实做好2023年度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和稻谷补贴工作,稳定种粮农民补贴,让种粮有合理收益,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2016〕857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渔业发展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皖财农〔2021〕1292号)、《蚌埠市财政局 蚌埠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切实做好2023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和稻谷补贴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五河县2023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五河县财政局 五河县农业
农村局
2023年2月7日
五河县2023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3年度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稳定种粮农民补贴,让种粮有合理收益,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2016〕857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渔业发展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皖财农〔2022〕1292号)、《蚌埠市财政局 蚌埠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切实做好2022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和稻谷补贴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高度重视补贴工作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是按照中央有关部署做出的重大政策调整,是顺应农业发展新形势的重要举措,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农业生产领域的具体体现。按照国家统一要求,从2016年起,我县全面推开“三项补贴”改革,将农作物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和种粮直接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
二、准确把握补贴政策精神
1.补贴对象。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其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2.补贴依据。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原则上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面积为发放依据。对暂未确权到户的耕地,按照原有方式发放补贴资金。按规定已改变用途的耕地、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2023年度农业支持保护补贴面积,县农业农村局应在2022年度确定的面积基础上,结合乡镇核实上报的实际面积对符合条件的耕地面积作出调整。
3.补贴标准。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中央财政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总量以及上年结余金额、全县符合条件的耕地面积,测算确定年度亩均补贴标准。
三、做好补贴工作计划
1.做好补贴面积审核登记。县农业农村局根据补贴政策要求和2022年度登记确权到户面积情况,指导和帮助各乡镇、国有农场做好补贴面积到户情况登记与审核,制作全县补贴面积基础信息表和补贴清册,并进行公开公示。对乡镇公示无异议的补贴清册经乡镇包村干部签字后,再由各乡镇领导签字盖章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后,于2023年3月20日前提供给县财政局作为补贴标准测算依据。3月20日后存在少报、漏报面积不纳入测算依据,待下年统一补发。
2.测算补贴标准,及时兑付补贴资金。县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中央财政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总量和上年结余资金、以及县农业农村局报送的符合条件的耕地面积清册数据,测算确定年度亩均补贴标准。县农业农村局根据补贴面积和补贴标准测算补贴对象享受的补贴金额,并将到户补贴金额花名册在各村公开公示。县财政局根据县农业农村局及乡镇审核后补贴发放清册及电子数据,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兑现补贴对象。
四、确保补贴工作落实到位
1.明确工作责任。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共同抓好补贴政策落实。财政局牵头做好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做好补贴资金的发放和监管,按要求开展资金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申报、公示和核实本地农业支持保护补贴面积数据,要对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进行层层把关,利用技术手段对补贴面积进行抽查和复查,并及时向县财政局提供补贴面积基础数据和补贴发放清册。各乡镇政府对补贴面积的真实性负责。
2.做好政策宣传。要充分利用当地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形式,广泛宣传补贴政策。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设立热线电话(县农业农村局:0552-5815171;县财政局:0552-5020878),自觉接受农户和媒体咨询、监督,深入细致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确保补贴工作平稳落实到位。
3.严格工作监管。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要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建立统计通报、问题约谈等制度,督导落实补贴资金政策。2023年度对补贴面积多报、漏报、错报100亩及以上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在补贴实施过程中,参与骗取补贴资金或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相关人员,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从省财政厅下达的中央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